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企
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进
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
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
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相符。
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9 日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以 2.39 元/股的价格向 196 名激励对
象授予 6,230.14 万股限制性股票。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