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博特科”
“上市公司”
“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建广广智(成都)股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苏州永鑫融合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超越摩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融宝盈(宁
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朴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合称“交
易对方”)持有的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控泰克”
“标的公司”)
合计 78.65%的股权(实缴出资 70,000 万元,占斐控泰克实缴出资总额的 82.35%,
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或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年修订)》
的有关规定,罗博特科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申请停牌前6个月内(即2021年7月19
日至2022年1月19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相关
知情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知情人
员的直系亲属是否进行内幕交易进行了自查。
根据自查结果,截至 2022 年 1 月 19 日的前 6 个月内,苏州永鑫融合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韦勇及其配偶於辉、风控经理田泽
宇存在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情况。
韦勇于自查期间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韦勇
於辉于自查期间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於辉
田泽宇于自查期间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田泽宇
韦勇就上述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
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8 日,本人配偶於辉不知晓本次交易。上述买卖罗博特科
股票的行为发生在首次知晓本次交易前,系本人及配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
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
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罗博特科股
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
禁止交易的行为。”
田泽宇就上述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
易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8 日,上述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行为发生在首次知晓本
次交易前,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
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
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
他人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