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证券简称 安德利 证券代码 603031
交易类型 购买 √ 出售 □ 其他方式 □
交易对方 宁波亚丰电器有限公司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
是否发行股份 否 是否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否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最近一年的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资产净额(与交易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 金额孰高)超过安德利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相应科目金
重组的依据 额的 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
是否属于《重组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 否 是否需证监会核准 否
的借壳重组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 “安德利”)拟
通过控股子公司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能源”)以支付现金
的方式向宁波亚丰电器有限公司(已更名为“福建南平大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宁波亚丰”)购买其持有的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
锦科技”、 “标的公司” )1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
本次重组方案简介
中联国信出具的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1)第 293 号《评估报告》,以 2021 年 8 月
的股权对应评估值为 138,536.46 万元,考虑到评估基准日后亚锦科技现金分红
定为 135,000.00 万元。
独立财务顾问对材料完备性的核查意见
是/否
序号 项目 备注
/不适用
是否提交重组协议或合同、交易对方的承诺和声明、通过重组
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等文件。
重组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
不涉及相关特
殊行业
的情况说明或文件。
(如适用)
是否提交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核查意见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四章第一节和《财务顾问指引》的要求。
章第二节的要求。
重组涉及的相关财务资料。相关财务资料是否符合《26 号准则》
第六十三条的要求。 是;不 未编制盈利预
自愿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盈利预测报告是否符合《重组办法》 适用 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和《26 号准则》第六十四条的要求。
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
告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条和《26 号准则》第四章第四节的
要求;董事会、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发表意见;采用基于未来收
益预期的估值方法时重组报告书是否作出特别提示。
重组情况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交易进程备忘录是否符合《重
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上市公司首次
二级市场自查报告。二级市场自查报告是否符合《26 号准则》
是;不 披露重组方案
适用 时直接披露重
重新按要求报送。
组报告书
剔除大盘因素
影响和剔除同
如果存在 128 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是否充分举证相关 行业板块因素
相关说明。
(如适用) 公司股票价格
波动未达到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
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是
否已取得并向本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
件。
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的证明文件,及不存
拟购买资产为
股权
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提供已取得的相应权属证书,以及具
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的说明材料。
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
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项核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是否说明相关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
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重大重组涉及新增股份的,如触及收购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
告书。
上市公司首次
披露重组方案
时直接披露重
组报告书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以及负责落实填补每股
收益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等重组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承
诺内容是否符合《重组办法》、《26 号准则》和《股票上市规则》
合规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0 号—
—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根据股票交易异常情况及是否收到立案调
查通知同步披露一般风险提示公告或特别风险提示公告(首次披露
重组方案时适用)。
是否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栏
及身份信息。
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对分道制涉及的本次重组产业、交易类型,
支付方式、立案稽查情况发表意见,并委托上市公司填报。
独立财务顾问对重组报告书的核查意见
是/否
序号 项目 备注
/不适用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不存在按照《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接收新的并购重组业务等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情形;如存在,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
定。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未受
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未违反《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如适用)
。
本次重组是否未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
版等特殊行业以及房地产、军工、稀土等行业;是否未涉及反垄断
审查、外商投资准入、环保等问题;本次重组是否未违反相关行业
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
重组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的,重组方案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未违反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组禁止期承
诺或涉及重组禁止期的相关规定。
标的资产是否未曾在其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中披露;如曾在其
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中披露,是否对比披露差异情况。
上市公司重组方案是否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借壳
重组,计算原则是否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和预期合并原则;
《首 不适用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
《发行人最近 3 年
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3 号》等规定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
发行条件要求。
在控制权不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所购买资
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是否有显著协同效应;如没有显著协同效应,是
否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
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财务顾问对上述说明
是否认可。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比例是
否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2015 年 9 月
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6 年 6 月 17 日发布)的相关规定和
披露要求。
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规定》第四条的
是;不
适用
四十三条的要求。
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进行全面
分析,说明定价是否合理。
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
法等基于未来预期收益的估值方法进行评估的,是否对所选取的评
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预期收益的可实现性发表明
确意见。
结合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以及董事会讨论与分析,是否分析说明
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是否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
能力、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存在交
否切实有效。
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本次交易是否
必要;本次交易是否未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况及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回避表决安排是否符合《重组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是否需要承诺按照《重组办法》提供业绩补偿安排;补偿方式
的要求;承诺业绩是否与评估预测利润一致;承诺业绩是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为标准;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对补偿安排的可
行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评估预测利润与标的资产历史盈利情况和盈利预测利润是否存
在明显差异;如有差异是否合理分析说明原因。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是否已根据《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
具了书面承诺和声明,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该等承诺和声明应当与上市公司
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是否已明确记载于重组预案中。
上市公司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
件生效的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第二条
的要求,交易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备,交易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
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是否对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交易合
同是否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合同的披露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三章
第八节的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是否符合《重组办
法》、《规定》及《26 号准则》第三章的要求。
是否全面披露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和下属企业名目;产权和控制
关系是否披露至自然人或国资部门;是否披露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
关系和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况;是否披露最近五年涉及处罚、诉讼、
诚信等情况。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
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是否
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行 不适
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是否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已 用,是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
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权属清
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晰,待解除标
资产出售方是否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
的资产的股权
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质押后,资产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是否不存在出资
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成为持股
存在法律障
型公司的,作为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
碍;本次拟购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
买股权为公司
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
控股子公司的
少数股权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
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
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
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已按照《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
作出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是否披露交易标的的主要历史财务指标、估值及拟定价、未来
盈利能力等;董事会是否声明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
作出特别提示。
交易标的为企业股权的,是否披露其产权和控制关系、主要资
产权属、担保和负债、转让前置条件落实、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等情况;最近三年涉及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的是否说明与本次
交易价格差异情况及原因;是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
的情况;交易标的是否为控股权;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
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
件。
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亚锦科技
清晰,股权存
在质押,亚锦
科技因涉诉导
致南孚电池
保全冻结,
具《执行裁定
书》,将冻结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否完整,其权属状况是否清晰,相关权 比例变更为
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联通已就上述
裁定向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截
至本核查意见
表签署日,云
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尚未下达
复议执行裁定
书。待解除标
的资产的股权
质押后,资产
过户或转移不
存在法律障碍
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十六
条的规定披露其产权和控制关系、主要资产权属、担保和负债、转
让前置条件落实、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等情况;最近三年涉及评
估、交易、增资或改制的是否说明与本次交易价格差异情况及原因; 本次拟购买股
是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标的是否为控 权为公司控股
股权。 子公司的少数
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性资产的,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十七 股权
条的规定披露相关资产名称和类别、权属状况、最近三年运营情况
和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最近三年进行评估或交易的,是否说
明与本次交易价格的差异及原因。
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披露其主要经营模式、购销依赖性、
安全生产、环保,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特许经营权情况,以
及报告期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差异及其影响等情况。
已在草案中披
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二十条的要求披露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是,不 露本次交易不
及安排,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和其他或有风险及应对措施。 适用 涉及标的资产
债权债务转移
交易标的涉及矿业权的披露是否符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是否参照《26 号准则》第三章第七节及本所《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16 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交易标的评估
(含预估)或估值的信息;资产评估(含预估)或估值存在特别事
重大影响,是否已在重组方案中进行了充分披露;是否披露标的资
产近三年评估、交易作价及其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情况和原因;是
否结合可比上市公司分析估值合理性。
交易标的涉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者作为被许可
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披露许
可合同的主要内容、本次重组对许可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许可资产
对交易标的持续经营的影响等。
是否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进行
全面分析,说明定价是否合理。
涉及认购股份的股东,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
十六条的要求,股份锁定期是否确定。
是否充分分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影 本次交易预计
响;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 不会摊薄上市
公司是否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就保 公司当年每股
证填补措施履行做出的公开承诺。 收益
目前存在上市
公司为已出售
交易完成后是否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和为关联方担保的情
形。
形,上市公司
已作风险提示
是否披露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预计变化及拟采取
的解决措施。
是否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
能力、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是否已按照《26 号准则》第三章第十三节
要求充分披露本次重组及重组后的上市公司的相关风险。
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是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在重
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要点
是/否
序号 项目 备注
/不适用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
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或者护照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披露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否已核查交易对
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经营成果及在行
业中的地位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情况等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 是
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是否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无关的 是
行政处罚
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
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 是
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是
不适用
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本次交易的交
易对方为宁波
亚丰(现更名
为大丰电
器)。根据陈
学高与宁波亚
丰于 2021 年
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转让协
议》以及
《股份转让协
议的补充协
议》,陈学高
将其持有的公
司 15%的股份
转让给宁波亚
丰,截至本核
查意见表签署
日,相关股权
过户手续正在
办理中,因此
宁波亚丰为公
司的关联方。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管资产、定向发行购买资
产、借壳重组等情况)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 是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素 不适用
行业准入条件》的依据;不能提供依据的,应当披露其是否能通过 不适用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审查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并作重大风险提示
月,亚锦科技
对其与云南联
通的相关诉讼
计提预计负债
元,对应营业
外支出增加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较大的异常应收或
应付账款
根据中证天通
出具的上市公
司备考审阅报
告,本次交易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如超过 70%),
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当在备注中说明
日上市公司合
并资产负债率
为 55.83%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
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或者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
南孚电池共计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土地使 有 9 处正在使
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用但未取得权
属证书的房屋
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权属清
晰,待解除标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策障碍、抵押或冻
是 的资产的股权
质押后,资产
过户或转移不
存在法律障碍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大风险 是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销体系等是否一
并购入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
性资产)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影
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标的资产股权结构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披露全部股东,及各股东
易标的的股权演变情况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
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表明,该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是
南孚电池共计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否
用但未取得权
属证书的房屋
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亚锦科技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负担,如抵押、
质押等担保物权
清晰,股权存
在质押
亚锦科技因涉
诉导致南孚电
池 82.18%股
权被保全冻
结,2021 年
院出具《执行
裁定书》,将
冻结比例变更
为 2.66%。云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 否
南联通已就上
述裁定向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复议,
截至本核查
意见表签署
日,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尚
未下达复议执
行裁定书。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是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是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
相关投资协议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是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否
相关资产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是否在报告书中
是
如实披露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因受到合同、协
确定性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或做出适当
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产或低效资产偿还
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如委托境外中介
下,有关上述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
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是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
两年以上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
划分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签订聘用合同或者
不适用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 不适用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
是
差异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标的的利润产生
不适用
影响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明确限制或者淘汰
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上市公司拟取得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是否遵循《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控制权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购买的资产总
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收购人因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
的,判断借壳重组时是否合并计算
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
一节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
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规定的主体
资格要求。
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
二节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
二节规定的规范运行要求。
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
二节规定的财务与会计要求。
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
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上述情况是否在重组方案中披露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等
情况)
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
构成重大影响,未导致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下降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
不适用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不适用
上市公司拟出让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是否遵循《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估方法 是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是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是
是
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无形资产时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
形资产的权属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
情况
根据中证天通
出具的上市公
司备考审阅报
告,本次交易
完成后,截至
日上市公司合
并资产负债表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每年承担巨额减 中将形成商誉
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283,469.40
万元,占备考
报表中上市公
司归属于母公
司净资产的比
重 为
利已在草案中
作出风险提示
涉及资产评估(预估)相关信息披露的,是否遵循本所《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16 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预估值(或评估值)与账面值存在较大增值或减值的,披露增值的
主要项目及增值或减值的主要原因
评估值(预估值)或与过去三年内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
说明差异原因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并履行了
法定程序
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获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
不适用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 不适用
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其债权人同意并
履行了法定程序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负面影
响
六、重组及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政府主管部
门的政策要求
本次交易方案
已经上市公司
重组及定向发行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通 董事会审议通
过 过,尚未经上
市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制经营类领域 是
不适用
主管部门的批准,应当特别关注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予以明确,如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明
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如果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变更了主营业务,该变更是否增强了上市公
否
司的核心竞争力
如果未变更主营业务,定向发行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
不适用
致
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是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务行业外)的主要资产
是
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如为“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
是
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情形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务,且该等资产或
业务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特许或其他许可
是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不适用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交易方式)是否
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
保留上市地位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
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不适用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不适用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映本次重组后公
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
方是否具备履行补偿的能力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是
本次拟购买股
是
否保持独立 子公司的少数
股权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不
超过 30%,未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无形资产(如商标
是
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
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批准和资质证书
是
(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
人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 是
是
的情形
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完整,拥有独立
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
是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适用
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的影响
八、相关事宜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是
是
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况在备注栏中列明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
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否不存在重组方或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
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报告和公告
是
义务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
是
情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诺 是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不适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声明是否涵盖其
是
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是
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
是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是
公司召开董事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 12 个月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
售的情形
《重大资产收
购及重大资产
出售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
案)》等相关
议案,同意公
司新设子公司
安孚能源拟以
支付现金的方
式向宁波亚丰
购买其持有的
亚锦科技 36%
的股权,并以
现金方式由安
孚能源向陈学
高出售所持安
德利工贸
后宁波亚丰将
其持有的
股股份(占亚
锦科技总股本
的 15%)对应
的表决权不可
撤销地委托给
上市公司行
使;2021 年
上市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相关议
案;2022 年 1
月,上市公司
完成该次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
的资产过户及
表决权委托事
项。上市公司
已就该次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
编制并披露重
大资产重组报
告书,因此无
需与本次收购
亚锦科技 15%
股权累计计
算。
涉及发行股份的,还需关注以下问题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
不适用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不适用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
不适用
留意见审计报告
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注册
会计师是否专项核查确认
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是
不适用
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是否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不适用
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不适用
不适用
告、报告义务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交易对方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不适用
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豁免其要约义务 不适用
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是否
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
题与解答》(2015 年 4 月 24 日颁布)的相关规定和披露要求;独
立财务顾问是否具有保荐人资格
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是否说
明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的的协同效应情况;如果没有显著协
同效应的,是否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
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独立财
务顾问是否对上述说明予以认可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尽调过程中关注的问题:
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了本次交易的背景与目的、交易方案合规性、评估方法的选
择及合理性、最近三年多次评估结果差异的合理性、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资产权属的清晰性、资产的完
整性、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经营独立性、重组方是否存在利用
资产重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等事项。除上述各点外,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充分完成了尽职调查中的各项尽调工作。
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通过尽职调查并对《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
《准则第 26 号》、
《上市规则》、
《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标的资产的评估方法适
当、评估假设前提合理、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
碍;
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
险,相关违约责任切实有效;
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
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摊薄的情况,但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制定了填补可能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应承诺,符合《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
定了《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并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
交易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
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关于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
关联交易之<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之签章页)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之签章页)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