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恒逸01”调整票面利率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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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49061                债券简称:20 恒逸 01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 恒逸 01”调整票面
 利率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次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募集说明书》,“恒逸石化股
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
情防控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20恒逸01”。债券代码:
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的发
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第2年末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
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披露是否调整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2年的票面
年利率为5.89%;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发行人选择下调票面
利率39bp,存续期第3年票面利率为5.50%。
记,并在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
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回售可能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元。
  现将发行人关于调整“20恒逸01”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
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
利率。
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
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
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
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
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
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
为2022年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
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下调票面利率39bp,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为5.50%。
  二、“20恒逸0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记,并在本期债券第2年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
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利息)的价格卖出持有的“20恒逸01”。截至2022年2月8日,“20恒
逸01”的收盘价为100元/张。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
投资者注意风险。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元。
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
交易。如果当如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
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
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
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20恒逸01”。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9%。每10张“20恒逸01”面值人民币1,000元
派发利息人民币58.9元(含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
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9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
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12元。
“20恒逸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
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
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20恒逸01”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
售登记当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
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根据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境外机构投资
者债券利息收入免税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次回售的相关机构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
电话:0571-83871991
传真:0571-83871991
邮编:311215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2层
联系人:徐淋
电话:021-20262318
传真:021-20262344
邮编:200122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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