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换届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
审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庄君新先生、余海洁女士、胥兴春女
士、刘贤军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提名庄君新先生、余海洁
女士、胥兴春女士、刘贤军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换届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
审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田景岩先生、张惠忠先生、费锦红女士
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形。我们同意提名田景岩先生、张惠忠先生、费锦红女士作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审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规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
方案。
独立董事:芮明杰、向磊、彭朝晖
(本页无正文,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芮明杰 (签字)
向 磊 (签字)
彭朝晖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