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三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
议的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独立董事充分的讨论与分析,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激励计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
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
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将《关于<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郭亚雄 周学军 黄从运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