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 山东华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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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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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86号汇商大厦15层          邮编: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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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二年二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2-01-03-01
致: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以下简称“《公司法》”)、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华
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2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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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等指定媒体发布《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8 日在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龙云路 468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2 月 8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2,562,98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805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531,88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2.04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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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103,8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41,36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0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82,141,3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893%;反对:421,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0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82,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7383%;反对:421,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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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8.261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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