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
议于2022年2月7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现就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
计资质,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
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可以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并客观地评价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情况和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
胜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同意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杨鸿雁、李莉、葛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