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宝岛: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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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判断的原则,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范性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的以下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及领取薪酬;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约束机制,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
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
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
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
   《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考量研发支出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口服制剂产
品销售收入年度增长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增长率 3 个指标,设定合理、
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
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有助于推进新产品研发、业务结构优化、运营能
效提升,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同
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
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科学严谨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崔少华:           林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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