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
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此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
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
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进行,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吴杰江、贾亿民、韩复龄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