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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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2-004
债券代码:123101    债券简称:拓斯转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总
裁吴丰礼先生、董事张朋先生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吴丰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9 号)
                         、《关于对张朋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0 号)
                              ,现将
该警示函措施决定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吴丰礼∶
  经查,你于 2014 年 2 月起至今任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拓斯达)董事长、总裁。2021 年 3 月 19 日, 你以 100 元/
张的成交价格买入“拓斯转债”224.35 万张,成交金额为 22,434.67
万元。9 月 14 日,你以 118.007 元/张的成交价格卖出“拓斯转债”
  你作为拓斯达董事长、总裁,将持有的拓斯达可转债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
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
范证券交易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张朋∶
  经查,你于 2019 年 2 月起至今任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拓斯达)董事。2021 年 3 月 19 日, 你以 100 元/张的成交
价格买入“拓斯转债” 4531 张,成交金额为 45.31 万元。9 月 14 日,
你以 118.3 元/张的成交价格卖出“拓斯转债” 4531 张,成交金额为
上缴公司。
  你作为拓斯达的董事,将持有的拓斯达可转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
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证券
交易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
董事长、总裁吴丰礼、董事张朋也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
公司将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
生,切实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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