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 中炬高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部分资产受限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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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2   证券简称:中炬高新   公告编号:2022-004 号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部分资产
         受限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大厦购买行为已履行决策披露程序,相关资产已实现增
  值
  ? 相关资产历年实现租金收入合计 1,196.93 万元,会计处理符
  合规定
  ? 物业整体抵押贷款 4.94 亿元,公司已积极采取行动保障自身
  利益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中炬高新”)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关于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受限的监
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3040号,以下简称:“《监管
函》”),公司对《监管函》所述事项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董事、高
管、中介机构召开沟通会议,落实相关事项及解决方案。现就《监
管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相关资产购买背景情况】
司)开始在火炬开发区中心城区约 153 亩商业土地上建设包括数码
大厦、商务大厦、投资大厦在内的商业综合体,总建筑面积 12.34
万平方米,2014 年 1 月,投资大厦完成竣工验收。2014 年 9 月,投
资大厦取得房产权属证明(所有人为建发公司)。
  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21 日与中山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资产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意向书》,资产公司拟将位
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 12 号(以下简称:“投资大厦”)的
面积确认为 12,900 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12,900 万元,2011
年 12 月就投资大厦 14-19 层转让事项补充签订《房地产转让补充协
议》,协议最终确认房产转让面积为 8,997.19 平方米(实测),转
让单价为 10,000 元/㎡,实际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8,997.19 万元,截
止 2011 年 12 月,投资大厦 14-19 层转让款已全部付清,并约定公司
向资产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完毕后三个月内将 “指定土地使用权人及
房地产所有权人”的书面确认函和有关办证资料提供给资产公司后,
资产公司必须在 360 日内办理房地产的过户,并领取以公司指定的
土地使用权人及资产所有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
所有权证》,如任何一方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
此造成的损失。后续签订的《房地产转让补充协议》中增加约定,
如公司不能向资产公司付清房款,或资产公司不能按期向公司交付
房地产的,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次交易总额的
千分之 0.01‰的违约金。2011 年 11 月 20 日,建发公司受资产公司
委托,与公司签署了关于 14-19 层《投资大厦中炬高新物业交接验
收情况会签》;但土地、房产权属证明一直未办理。
  由于购买的 14-19 层物业实际面积未达到约定的购买面积,因此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与资产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资
产公司拟将建发公司准备自用的投资大厦 8-9 层(带装修)转让给
本公司,转让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3,955.12 平方米(实测),考虑到
双方前期良好的合作关系,资产公司仍然按照原价格出售 8-9 层房
产给公司,转让单价为人民币 10,000 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内支付资产公司预付款人民币 1,000 万元整,余款在办理产权过户
后七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并同意于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经公司验
收合格后将房屋正式交付公司使用,如公司不能向资产公司付清房
款,或资产公司不能按期间向公司交付房地产的,每逾期一日由违
约方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次交易总额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截止
据约定在完成产权过户后付清;2012 年 4 月 23 日,建发公司受资产
公司委托,与公司签署了投资大厦 8-9 层的物业交接书,完成了物
业的交接。
  根据以上合同约定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资产公司与建发公
司在收取房地产转让款后只交付了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资产公司目前持续处于合同违约状态。由于房产已交接,且资产公
司也在配合开展房产权属手续,公司一直没有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
前期,公司每年要求资产公司确认产权归属,并要求加快办理权属
证明手续;后续,公司将采取法律、协商等方式要求资产公司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办理相关房地产过户手续、办理房产权证的义
务。
  一、请公司核实上述资产购买事项前期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
和信息披露程序,并说明转让价格定价是否公允。
  【回复】
  投资大厦的出售方为资产公司,开发方为建发公司,资产公司从
建发公司购买相应资产,销售给本公司。经查询,当时资产公司、
建发公司均为火炬开发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属企业,与当时公
司第一大股东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同受火炬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未在资产公司、
建发公司兼任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的
规定,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且不存在上述兼职情况的,
不构成关联关系。因此,上述物业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管理层于 2008 年 4 月 15 日召开经营班子会议,决定购买投
资大厦 14-19 层物业,合同金额约 1.3 亿元,约定转让总价款按照登
记 面积多退 少补, 实际购买 楼层面 积为 8,997.19 平 方米,价 款
又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召开经营班子会议,决定购买投资大厦 8-9 层
物业 3,955.12 平方米,价款 3,955.12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金额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收购出售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的审批决
策权并负责组织实施;”但《公司章程》、《经营班子议事规则》
中均未对管理层的授权权限进行明晰。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其中第七条:对外投资权限中第(三)款
中规定:经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决
定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10%(含 10%)的收购或出
售资产等事项。
   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章程》修正案,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经董事会授权,
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决定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 10%(含 10%)的收购或出售资产等事项。而在此之
前,公司章程并未明确经营层授权权限的金额范围。
  公司认为,上述资产购买行为的决策程序没有违背当时内控制度
的要求。
  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国家级火炬开发区开发建设及招商事宜,自建
或购买物业开展出租出售,是当时公司的主营业务。上述购买行为
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范
畴,因此,公司购买投资大厦事项没有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但
自 2011 年度起,投资大厦资产均在公司历年年度报告中进行列示
(详见二点之 2、3 点),信息披露充分、合规。
  经公司核查现有资料、并向部分原管理层了解,公司当时进行
投资决策时,签署的合同、补充资料完备,价格明确,当时管理层
考虑到开发区中心城区配套设施日臻完善,物业及租金收入具有持
续的升值空间,进行了该项投资;由于年代久远,根据公司目前掌
握的现有资料和了解的情况,公司认为,当时管理层做出上述资产
购买的决定,符合当时市场情况,决策合理、价格公允。目前,通
过乐居网等房地产交易中介查询,开发区中心城区写字楼售价比公
司当时购买价格升值 50%左右。公司持有的投资大厦物业已实现了
升值。公司认为,上述资产购买行为已基本上实现了当初的目的。
 二、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上述资产交付后公司使用及
收益情况;(2)对于相关资产长期未办理过户手续,前期信息披露
是否充分,是否采取足够措施保障公司利益;(3)公司长期将上述
资产列示在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项目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
合规。
 【回复】
  经了解,公司购买的投资大厦 14-19 层物业,曾考虑作为办公
场所自用,办理房产交接时,由于房产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需进
一步进行二次装修施工方可使用;由于产权过户工作尚未完成,且
二次装修工程的立项、施工图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施
工许可证》等均需上传、查验不动产权证或申报相关土地、房产面
积数据,故公司无法开展项目立项等相关工作,因此自购买以来一
直未投入使用及对外出租; 8-9 层验收时已达到可使用状态,从
是否采取足够措施保障公司利益;
  未办理过户的原因:经与建发公司沟通,因投资大厦与周边两
栋商业办公楼(数码大厦、商务大厦)作为一个项目,整体统一规
划、统一报建,物业产权暂时不能分割;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已向其
收集统计相关需求,并拟组织出台相关方案,解决中山市历史存在
的该类物业产权不能分割的问题。
  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在 2011 年-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投资大厦
办公后,进一步明确该物业持有目的为出租而非自用,调整至投资
性房地产-在建工程列报披露。2012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中,8-9 层物
业在投资性房地产/出租物业科目列报披露。公司在 2020 年年度报
告中,已特别提示投资大厦 8-9 层、14-19 层尚未办理权属证明。另
外,虽然资产公司一直未办理房产权属证明,但考虑到双方对房产
权属认定无异议,资产公司、建发公司一直在努力办理房产权属手
续,房产已实质交付给公司使用,且未对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基于以上原因,公司认为,相关披露充分。
  公司权益保障措施:资产公司及建发公司均书面承认公司相关
物业的权益,在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积极沟通,待政府相
关解决方案出台,将即刻办理房产分割手续。2011 年 11 月 20 日,
建发公司受资产公司委托,与公司签署了关于 14-19 层《投资大厦
中炬高新物业交接验收情况会签》;2012 年 4 月 23 日,建发公司受
资产公司委托,与公司签署了投资大厦 8-9 层的物业交接书。公司
认为,已采取足够的措施保障自身权益。自办理物业移交之后,公
司每年均向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领导和区资产公司领导汇
报,催促相关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对投资大
厦已购买资产采取定期盘点、巡视等措施加强管理,并关注中山市
自然资源局出台相关解决方案进度,敦促建发公司加快办理产权过
户手续。
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投资
大厦 14-19 层”办公楼期末余额为 90,136,188.00 元。经查询,2008
年 4 月和同年 9 月,公司与资产公司先后签订《房地产转让意向
书》、《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约定购入投资大厦 14-19 层作为办
公楼房产,2008 年 5-10 月,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购房款共计
资产公司授权建发公司与公司办理房产交接验收手续,公司以货币
资金方式支付投资大厦购置尾款 417.19 万元。由于上述投资大厦
墙面及天花装饰、给排水主立管安装与接口预留、空调的主立管安
装与接口预留,以及粗装修标准完成的消防栓、喷淋及火灾报警系
统的安装,强弱电的楼层总装。粗装修消防验收属于消防设施的功
能性验收,后续需进一步基础施工才可以投入使用,由于产权过户
尚在办理之中,公司无法办理二次装修工程的立项、施工图审查
(含消防设计审查)及《施工许可证》等一系列合规文件,一直未
能完成包括消防在内的二次装修 ,所以并未列入固定资产科目。公
司于验收当期计入了“在建工程—投资大厦 14-19 层”科目核算,
并自 2011 年至 2019 年列报为在建工程。 2020 年,公司进行办公地
点调整,所以进一步明确该项资产不属于公司自用房产,持有目的
后续主要考虑对外出租或增值,由承租方自行装修。因为疫情的原
因,公司洽谈了多个客户,并两次降低价格仍暂未完成出租,故列
报重分类至“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科目。公司认为,根据财政
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
固定资产》的规定,上述投资大厦 14-19 层物业可以单独计量,公
司和资产公司、建发公司三方对该资产权属以及该项资产所属经济
利益均属于公司从未有过异议,历史计价资料完整,使用目的明确。
基于上述依据,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三、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上述抵押事项的具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业务背景、发生时间、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
资金用途等;(2)上述抵押事项是否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回复】
生时间、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资金用途等;
  建发公司在 153 亩的同一产权土地上共建设商业物业三栋。其中
投资大厦共 19 层,总建筑面积 3.6 万平方米,公司购买其中 8-9 层、
  经与建发公司沟通核实,投资大厦资产抵押起始时间为 2016 年
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中山分行);第一笔贷款期限
二笔贷款期限 2020 年 6 月 1 日—2035 年 5 月 25 日, 贷款余额
还开发区新能源研发中心一期项目项下负债。
   抵押物情况如下:(1)提供土地 102,513 平方米(中府国用
(2011)第 1500210 号);(2)、用于评估建筑物共计 123,407.54
平方米(数码大厦、商务大厦、投资大厦全部面积合计),即投资
大厦全部楼层均被抵押。上述(1)-(2)房地评估总值 15.03 亿元;
综上,该笔贷款当前的抵押率为 32.84%。
  建发公司在明确投资大厦 8-9 层、14-19 层已出售给公司,在未
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将包含公司权属物业在内的整栋大厦出质
贷款融资,公司认为上述资产抵押行为对公司利益构成了侵占;除
公司已接收但尚未投入使用的 14-19 楼层外,8-9 楼层公司自接收后
一直在对外出租并正常收取租金;截至目前公司未有对外出售该项
物业资产的计划,尚未发现该抵押行为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但公
司保留对因该事项产生的损失向相关方追责的权利。
  公司保障自身利益采取的措施:
  公司已就相关事项与相关公司发送函件进行核实;2021 年 12 月
律师函到资产公司与建发公司,要求相关公司在期限内解除上述房
屋抵押,并为公司办理投资大厦 8-9 层、14-19 层共计 12,952.31 平
方米物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
属手续。
函》,催促建发公司尽快消除对公司权属的影响,解除公司权属房
产抵押;并尽快办理投资大厦房产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未来,公司
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法律诉讼等途径),落实
资产解除抵押及不动产权属手续。
决策程序,已向银行提出以上两笔抵押贷款的提前还款申请,待银
行批复。
金,争取 5 月底前清偿贷款,办理投资大厦解除抵押手续。待完成
解押后,将另行函告。(2)已经和建发公司积极向中山市自然资源
局、住建局沟通,均明确表示按照现有的房产政策无法进行分割。
后续会持续关注相关政策,待政府相关解决方案出台,将即刻办理
房产分割手续,保障双方权益。
  公司管理层将继续加大力度敦促建发公司及相关方落实解除我
方权属物业抵押,办理房产过户,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均
以指定媒体《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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