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四
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
)
拟以发行 A 股股份的方式购买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
持有的氮化镓通信基站射频芯片业务资产及负债,以及中国电子科技
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等股东持有的河北博威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和
北京国联万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了认真论证和审慎核查,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的相关规定
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的相关规定
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
强独立性;
见审计报告;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的情形;
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件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
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四十三条规
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