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新材: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1月)

证券之星 2022-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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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2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的情形或
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
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
公司及参股公司。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
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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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因工作关
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
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为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方案;
易等事项;
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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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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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著影响;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四) 一般交易重大事项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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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一般交易重大事项的报告标准为:上述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
需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
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为计算标准。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已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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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为: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关
联交易,不论数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4)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1)款、第
(2)款的规定。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六)重大风险事项
准备;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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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发生变动;
  (八)其他重大事项
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或者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应当及时报告,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令关闭;
况发生较大变化;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回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拟进行资产证券化、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
外担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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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条无明确规定,本条所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关于“重大”、“大额”
金额的标准适用《公司章程》中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金额标准。对于无法
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预报本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
时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各部门、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
书时;
  (二)各部门、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时;
  (四)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执行董事审批时;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
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子公司执行董事就重大事项作出审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
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
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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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
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
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在当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或扫描、
拍照后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
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第十条规定的时点
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
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评估;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
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相关情况。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
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
  (五)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
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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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
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
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
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
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或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
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分别按情节轻重,对
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批评、警告、降职降薪、处以经济罚款、解除职务等处分。给公司造成
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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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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