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2-04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限售之日止因延迟办理解除限售导致原告发生的利息损失。
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
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22]京 74 民初 96 号)、
《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
([2022]
京 74 民初 96 号)以及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
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或“原告”)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 18 号院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鹰,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路北、天义路西兴业集
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吉兴业,董事长
(二)原告诉讼请求
《民事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限售股(股票代码:000426)办理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导致原告发生的利息损失(以 2021 年 9 月 13 日按照收盘价 10.96 元计
算的 162,244,603 股“兴业矿业”限售股价值 1,778,200,848.88 元为基数,以
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2 年 1 月 6 日为人民币 102,246,548.81
元);
(三)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国民信托在《民事诉状》中称:
①2017 年 8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第一大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业集团”)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为其提供信托贷款 10 亿元,
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18 日至 2020 年 8 月 18 日。
②2017 年 8 月 15 日,原告与兴业集团、吉祥、吉伟、吉喆分别签订《股票
质押合同》,兴业集团以其持有的 100 万股“兴业矿业”限售股、吉祥以其持有
的 66,223,003 股“兴业矿业”限售股、吉伟以其持有的 66,223,003 股“兴业矿
业”限售股、吉喆以其持有的 29,798,597 股“兴业矿业”限售股提供质押,质
押股票相应办理了质押登记。
③2017 年 8 月 15 日,原告与吉兴业及李素华、吉祥及张侃思、吉伟及樊瀚
声、吉喆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吉兴业、李素华、吉祥、张侃思、吉伟、樊瀚
声、吉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④上述各方申请对《信托贷款合同》、
《股票质押合同》、
《保证合同》办理了
强制执行公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⑤借款期间内,因借款人兴业集团发生欠息违约,原告宣布贷款于 2019 年
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未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故向北京市方圆公
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经核实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针对兴
业集团外的担保主体依法出具了(2020)京方圆执字第 00190 号执行证书。
⑥原告依据执行证书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
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三中院以(2021)京 03 执 524 号案立案执行,并依法启动
了对吉祥、吉伟、吉喆质押股票的司法拍卖程序。经一拍、二拍流拍后,原告以
为首发后限售股。原告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收到北京三中院作出的(2021)京
日执行股票过户。
⑦原告取得的 162,244,603 股“兴业矿业”股票为首发后限售股于 2016 年
后限售股已解除限售上市流通。鉴于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股东申请解除限售
需通过上市公司由其董事会向深交所提交手续进行办理,2021 年 12 月 1 日,原
告向被告及其董事会发出《关于要求办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通知书》,要求对
原告持有的 162,244,603 股“兴业矿业”限售股解除限售,但被告在收到通知后,
以原股东吉样、吉伟、吉喆作出的业绩承诺没有满足等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
原告认为,原告持有的 162,244,603 股“兴业矿业”限售股规定限售期限已
经届满,经原告通知被告应当依法为原告所持有的全部 162,244,603 股“兴业矿
业”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其拒不办理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办理解除限售并赔偿因延迟办理导致
原告发生的相关利息损失。故此,原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
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共有 12 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全
部为应诉案件,案由均为买卖合同、工程合同及委托合同纠纷,涉案金额总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6.6.11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
出的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
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70)。因此,公司认为国民信托应继续遵守吉祥、
吉伟、吉喆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期及业绩补偿的相关承诺,故国民信托与公司发
生本次诉讼纠纷,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本诉讼,正与律师认真商讨应诉
方案,公司将督促国民信托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
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为《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