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
专项核查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珠海分所
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 215 号
邮编 519000
电话 +86 756 2611279
传真 +86 756 2611719
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
专项核查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16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
“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要求,我们对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多利"或”公司")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度(以下简称“最近三年")财务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
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最近三年的净利润情况
溢 多 利 2018 年 度 、 2019 年 度 、 2020 年 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利润较 2019 年增加 2,418.39 万元,主要是 2020 年度受禁抗政策影响,功能性饲
料添加剂产品业绩取得大幅增长,公司农牧板块加大市场推广力度,推动了产
品销售。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我们)对溢多利 2018 年
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分别出具了 致同审 字
( 2020 ) 第 442ZA11007 号 、 致 同 审 字 ( 2020 ) 第 442ZA6412 号 和 致 同 审 字
(2021)第 442A012945 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无保留意见。
二、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
(1)对收入、成本的核查
①我们了解、评估并测试了公司销售流程及关键内部控制。
②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
件,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要求。
③我们我们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核对收入确认的支持性
文件,并结合期后事项的审计,检查了期后销售退回的原因,以评估销售收入
是否真实发生,并在恰当的期间确认。
④对报告期确认的收入选取样本,检查交易过程中的单据,包括报关单、提
单、出库单、发票、收款凭证、 运单等资料;
⑤我们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包括分析主要产品年度及月度收入、主要客
户的变化及销售价格、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
⑥对主要客户执行函证程序,以确认应收账款余额和销售收入金额;
⑦我们执行了有关收入、成本的截止测试,核查是否存跨期现象。
(2)对期间费用的核查
①我们对公司最近三年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执行了分析性程
序,分析公司费用最近三年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②我们将费用明细项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进行比较,分析最近三年期
间费用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③我们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累计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额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分析其勾稽关系的合理
性。
④我们对通过对长期资产的检查,复核公司资产折旧及摊销费用会计估计
合理性,对折旧摊销重新测算,检查计算的准确性。
⑤结合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测试相关贷款利息计提的准确性。
⑥对本期发生的其他费用,选取样本进行细节测试,检查支持性文件,确
定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⑦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和期后检査,核查是
否存跨期现象。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溢多利最近三年存在重大的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
(1)关联担保情况
A、公司分别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借款 10,000 万元,向浦发银行珠海分
行借款 5,317.7935 万元;由陈少美、朱卿嫦、珠海市金大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保
证担保;
B、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珠海分行借款 5,860 万元,由陈少美、珠海市金大地投资
有限公司、内蒙古溢多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C、公司向东亚银行珠海分行借款 2,000 万元,由陈少美、珠海市金大地投资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
D、公司向浦发银行珠海分行借款 4,000 万元,以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北一路
美、珠海市金大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E、子公司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向中原银行安阳分行借款 5,000 万元,由公司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F、子公司湖南鸿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津市支行借款 1,800 万元,由公
司、李洪兵、李军民连带责任担保,最高保证金额为 3,500.00 万元;
G、子公司湖南鸿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津市支行借款 5,700 万元,
该公司以自有房产作为抵押,并由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最高保证金额为
H、子公司湖南鸿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借款 1,400 万元,
由公司、李洪兵、李军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最高
保证金额为 2,000.00 万元;
I、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
行借款 6,500 万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借款 3,000 万元、向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借款 2,000 万元、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
市支行借款 4,000 万元、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溁湾支行借款 2,400 万
元。以上借款都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J、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
借款 3,000 万元,以部分房产及土地抵押,并由刘喜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K、子公司湖南成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华融湘江银行安化县支行借款 3,000 万
元,以部分房产及土地抵押,并由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刘喜荣、易
琼、符杰、蒙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L、子公司湖南成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长沙东风路支行开具国内信用
证 2200 万元,由公司、陈少美、刘喜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M、子公司湖南诺凯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长沙东风路支行借款 500 万
元,由公司、陈少美、刘喜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N、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以账面原值 26,104,931.00 元的生产设备
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北京市科益丰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龙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喜荣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O、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账面原值 60,165,525.90 元的生产设备与
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PL2018001239-01),融资金额为 6,000 万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11,084,125.38
元。并由湖南成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诺凯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市科益
丰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龙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喜荣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A、公司分别向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借款 2,000 万元、珠海华润银行珠海分行借款
B、公司向长沙银行广州分行借款 3,000 万元,由珠海市金大地投资有限公司、内
蒙古溢多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少美、朱卿嫦提供担保;
C、公司向民生银行珠海分行借款 4,500 万元,由珠海市金大地投资有限公司、内
蒙古溢多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少美提供担保;
D、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借款 10,000 万元,其中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动负债 1,00 万元,长期借款 9,900 万元,由珠海瑞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两宗
地及地面房屋建筑物作为抵押,珠海市金大地投资有限公司及陈少美提供保证担
保。
E、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珠海拱北支行借款 5,000 万
元,由公司、陈少美、刘喜荣提供担保;
F、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津市市支行借款 2,000 万
元,以部分房产及土地抵押,并由刘喜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G、子公司湖南成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华融湘江银行安化县支行借款 1,000 万
元,以部分房产及土地抵押,并由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刘喜
荣、易琼、符杰、蒙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H、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账面原值 40,974,444.66 元的生产设备与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元。以账面原值 26,104,931.00 元的生产设备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
《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PAZL0100583-ZL-01),融资金额为 2,600 万
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11,645,,402.44 元。并由湖南成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诺凯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市科益丰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龙腾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喜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I、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账面原值 60,165,525.90 元的生产设备与
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PL2018001239-01),融资金额为 6,000 万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31,896,929.27
元。并由湖南成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诺凯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市科益
丰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龙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喜荣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J、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津市支行借款 7,000
万元、交通银行长沙麓谷科技支行借款 2,000 万元、中国银行津市支行借款 3,000
万元、长沙银行津市支行借款 8,600 万元,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K、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
借款 1,000 万元由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鑫担保”)提供保证担
保,湖南成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诺凯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湖南龙腾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刘喜荣、北京市科益丰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及以公司账面原值
L、子公司湖南康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津市两湖生物医药园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公司、珠海金大地投资有限公司、刘喜荣、李洪兵签订了关于湖南康
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获取了津市两湖生物医药园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可转股债权投资款 1 亿元,该款项专用于湖南康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
产 20,000 吨生物酶制剂项目,投资期限为 2 年(自投资款到位之日起算)。珠海
金大地投资有限公司、刘喜荣、李洪兵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M、子公司珠海瑞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珠海分行签订《抵押
合同》,公司以原值为 80,100,398.5 元的珠海市平沙镇德祥路 55 号土地使用权及
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和原值为 7,615,245 元的珠海市平沙镇德祥路 28 号土地使用权
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作为抵押向其借款 10,000 万元,期限从 2019 年 01 月 28 日至
A、公司分别向民生银行珠海分行借款 5,000 万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
行借款 5,000 万元,由珠海市金大地投资有限公司、陈少美、内蒙古溢多利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B、公司向浙商银行珠海分行借款 2,000 万元、浦发银行珠海分行开具信用证 5,930
万元,由子公司内蒙古溢多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贴现,由珠海市金大地投资
有限公司、陈少美、朱卿嫦提供担保;
C、公司向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借款 5,000 万元、长沙银行广州分行借款 5,000 万
元、华润银行珠海分行借款 5,000 万元,由珠海市金大地投资有限公司、陈少美
提供担保;
D、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莲花支行借款 2,000 万元、广州农商银
行天河分行借款 3,000 万元、光大银行珠海分行借款 1,000 万元,由珠海市金大地
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溢多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少美、朱卿嫦提供担保;
E、公司向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借款 2,400 万元,由陈少美、朱卿嫦提供担保;
F、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屏支行借款 7,200 万元,其中一年内到期的非
流动负债 3,600 万元,长期借款 3,600 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3,600 万
元,长期借款 3,600 万元由公司持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 100%股权作为质押,珠
海市金大地投资有限公司持公司 3300 万股股权作为质押担保。
G、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珠海拱北支行借款 1,500 万
元、中信银行长沙东风路支行借款 3,500 万元,由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陈少美、刘喜荣提供担保;
H、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津市支行借款 7,000
万元、交通银行长沙麓谷科技支行借款 3,000 万元、中国银行津市支行借款 2,000
万元、长沙银行银德支行借款 8,600 万元,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I、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长沙麓谷科技支行、长沙银行
银德支行分别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4,285 万元、2,000 万元,由子公司湖南成大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贴现,由公司提供担保;
J、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向农业银行津市市支行借款 2,200 万元,
以部分房产及土地抵押,并由刘喜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K、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津市支行借款 1,000 万
元,由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其中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
限公司以机器设备抵押与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
同,由北京市科益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成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
诺凯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湖南龙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喜荣与常德财鑫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
L、子公司湖南成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长沙东风路支行借款 2,000 万
元,由公司、刘喜荣、陈少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M、子公司湖南成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长沙麓谷科技支行借款 2,000 万
元,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N、子公司湖南诺凯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借款 500 万元,公司、
刘喜荣、陈少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O、子公司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安阳分行借款 3990 万元,开具承兑
汇票 3000 万元,以该子公司部分资产作抵押担保,公司作最高保证额度 1900 万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P、子公司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于招商银行安阳高新区支行开具敞口 1500 万元
的承兑汇票 3000 万元,由公司、陈少美为敞口额度作连带责任保证。
Q、子公司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于广发银行安阳分行开具敞口 2000 万元的承兑
汇票 4000 万元,由公司为敞口额度作连带责任保证。
R、子公司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向中原银行安阳分行借款 470 万美元,由公司、
陈少美、朱卿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S、子公司鸿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常德分行借款 3000 万元,公司、李
洪兵、李军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T、子公司湖南鸿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借
款 7,700 万元,其中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2,550 万元,长期借款 5,150 万元。
由该子公司部分房产及土地作抵押担保,并由李洪兵、李军民、张锦杰、资光
俊、张国刚、李海清、李贵骏、孙明芳、张昱、张莉、熊慧、张娟等 12 位自然
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1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U、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账面原值 40,974,444.66 元的生产设备与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北京市科益丰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龙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喜荣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V、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账面原值 30,951,141.51 元的生产设备与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6PAZL3366-
ZL-01),融资金额为 3,000 万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8,173,503.83 元。由湖南
成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诺凯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市科益丰生物技术发
展有限公司及刘喜荣提供保证担保。
W、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账面原值 26,104,931.00 元的生产设备
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司、北京市科益丰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龙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喜荣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X、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账面原值 60,165,525.90 元的生产设备与
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PL2018001239-01),融资金额为 6,000 万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51,024,824.87
元。并由湖南成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诺凯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市科益
丰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龙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喜荣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Y、子公司湖南康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津市两湖生物医药园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公司、珠海金大地投资有限公司、刘喜荣、李洪兵签订了关于湖南康
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获取了津市两湖生物医药园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可转股债权投资款 1 亿元,该款项专用于湖南康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
产 20,000 吨生物酶制剂项目,投资期限为 2 年(自投资款到位之日起算)。珠海
金大地投资有限公司、刘喜荣、李洪兵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关联方资金拆借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 明
拆入:
珠海市金大地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00 2018-10-15 2018-12-28 合同利率 7.5%
刘喜荣 50,000,000.00 2017-8-4 2018-7-19 拆借利率 5.80%
刘喜荣 30,994,100.00 2018-8-17 2019-8-16 拆借利率 8.20%
李洪兵 24,265,692.11 未约定固定期限 本金加利息,拆借利率 5.80%
珠海市金大地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00.00 2019-8-15 2019-8-23 拆借利率 4.35%
刘喜荣 49,994,725.00 2019-10-16 2019-10-22 拆借利率 5.80%
刘喜荣 6,694,100.00 2018-8-17 2019-5-5 拆借利率 8.20%
刘喜荣 8,000,000.00 2019-11-28 2019-12-3 拆借利率 8.20%
刘喜荣 8,000,000.00 2019-11-29 2020-3-3 拆借利率 8.20%
刘喜荣 5,000,000.00 2020-7-10 2020-7-13
刘喜荣 8,000,000.00 2019-11-29 2020-3-3 拆借利率 8.20%
珠海市金大地投资有限公司 8,0000,000.00 2020-2-21 2020-2-25
注: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向关联方拆借资金,发生拆借利息支出
(3)控股股东增资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498 号”
文《关于同意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核准,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10,152,284 元,由控股股东珠海市金大地投资
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
(4)关联股权收购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
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公司与津市市溢新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津
市市利华企业管 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津市市溢合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
合伙)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收购控股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4.8057%
股权。由于上述各交易对方的普通合伙人均为公司 5%以上股东刘喜荣,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项 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7,844,580.69 6,602,619.95 5,709,829.91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关联方认定的标准,取得
了上市公司《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清单》。
(2)查阅了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结合交易与利润的检查,将
关联交易情况与账面记录、企业信息披露情况核对,未见重大差异或信息披露
不实。
(3)检查了关联交易有关的合同、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单据及相关的会计凭
证,未发现异常情况。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溢多利最近三年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
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我们对溢多利 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分别出具了致同审字(2020)第 442ZA11007 号、致同审字(2020)第 442ZA6412
号和致同审字(2021)第 442A012945 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无保留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溢多利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发现公司
最近三年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
行“大洗澡”的情形
差错更正情况
(1)会计政策变更
①2018 年度: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适用于 2018 年度及以后期
间的财务报表,公司根据该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
②2019 年度: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 认 和 计 量 ( 修 订 ) 》 、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3 号 ——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 修
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财政部
于 2019 年 9 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
知》(财会[2019]16 号)。公司根据以上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和财务报
表列报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③2020 年度: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
订)》;财政部于 2019 年 12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
〔2019〕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3 号”) ;财政部于 2020 年 6 月发布了《关于
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0]10 号)。
公司根据以上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列报进行相应的变更和
调整。
(2)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重要的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我们查询了同行业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结合获取的溢多利最近
三年财务报告进行了核对。
经核查,我们认为溢多利会计政策变更系执行财政部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
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
形。
六、尤其关注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形成商誉的事项 2017.12.3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18.12.31
湖南鸿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5,062,691.30 45,062,691.30
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 9,800,000.00 9,800,000.00
北京法莫斯达制药科技有限公司 9,652,972.37 9,652,972.37
合 计 19,452,972.37 45,062,691.30 64,515,663.67
(续)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形成商誉的
事项
湖南鸿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5,062,691.30 45,062,691.30
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 9,800,000.00 9,800,000.00
北京法莫斯达制药科技有限公司 9,652,972.37 9,652,972.37
合 计 64,515,663.67 64,515,663.67
(续)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形成商誉的事
项
湖南鸿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5,062,691.30 45,062,691.30
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 9,800,000.00 9,800,000.00
北京法莫斯达制药科技有限公司 9,652,972.37 9,652,972.37
合 计 64,515,663.67 9,652,972.37 54,862,691.30
根据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拟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湖南鸿鹰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资产组可收回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华亚正信评报字【2019】第
A02-0005号),公司2018年度对湖南鸿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誉计提减值
提的商誉减值转销。
(1)取得并查阅了溢多利近三年商誉减值情况,执行以下程序:
① 了解管理层采用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测算方法,复核管理层对商誉所在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划分以及评价管理层在编制折现的现金流量预测时采用
的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资产组的实际经营以及对于市场的
分析、预测,将现金流量预测所使用的数据与历史数据以及其他支持性证据进
行核对,分析其合理性;
② 评价管理层进行减值测试时所聘用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
性;
③检查管理层对于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及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
我们认为,溢多利最近三年商誉均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减值测试和计
提,减值测试和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溢多利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会计处理合规,未发现虚
假交易、虚构利润情形,未发现关联方利益输送情形,未发现调节会计利润以符
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发现滥用会
计政策、会计差错或会计估计变更等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