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鹏
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都农牧”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
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为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肉牛产业的发展需要,有
利于推动公司肉牛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董事会审议本次提供担保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为鹏铭牧业提供担保事项。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泽民、江百灵、王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