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泰安鲁民投金湖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名蒋荀先生、徐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赵东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公司股东泰安鲁民投金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名朱明江先生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赵东日提名冯圣玉先生为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对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工作经历、从业经验、业务专长以及候选人
的提名程序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审阅和审查,我们认为:
(1)上述五名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上
述候选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
其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能任职的情况,且均具有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2)上述五名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的行为;
(3)同意上述五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投资行为,符
合公司战略所需,是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价均参照
市场价格确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董事会在审议表决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
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会计估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应收
款项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四、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任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本次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
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宜的决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明江 刘国军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