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化科工: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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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2-05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以 5.23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9013 万股预留限制
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宣传栏在公司内部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
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过了《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关于制定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议案,并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
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和首次授予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总人数由 58 人调整至 56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96.96
万股调整为 392.96 万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
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披
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
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实施完
毕,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的股份回购价格由 5.43 元/股调整为 5.23 元/股。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
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
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认真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
满足,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
能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 45.9013 万股,约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0.1036%。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草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予限制性股票总    案公告日股本总
                                  股)      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核心骨干(22 人)            45.9013    10.46%      0.1036%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5.23 元。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
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
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注: 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20 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1,以此类推。 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指剔除食糖贸易收入后的主
营业务收入。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
指标确定考核结果,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则可按照
解除限售系数解除限售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个人年度绩
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
     绩效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绩效考核评分      100    80-100     80    80 分以下
    解除限售系数    1.0   0.80-1.00   0.8     0
    注:解除限售系数=个人绩效考核评分/100,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根据
解除限售系数计算当年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四舍五入至个位。
    四、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

     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本次授予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
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
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
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
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
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
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进行了测算。
  公司将按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
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
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
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授予激励对
象预留限制性股票,2022-2024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年(万      2023年(万   2024年(万
  股票数量(万股)     (万元)         元)         元)        元)
  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
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
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
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会造成
一定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
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
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无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的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
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
  八、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的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意见
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相关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
实际需要。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我
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1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规定。公司未
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以 2022 年 1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9013 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
   十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预留部分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
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十三、备查文件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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