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8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 月 27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4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1.27%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69 元/股(人民币,下同)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2 年 1 月
予 6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审议通过了《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告编号: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议通过《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
核管理办法》、《关于审核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66),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独立
董事沈永建先生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公司收到了南京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市国资委”)
《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宁
国资委考【2022】15 号),南京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方式公示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
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1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金陵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 激 励对 象名单 的 核 查意 见及公 示 情 况说 明》( 公 告 编号 :
审议并通过了《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编号: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4),经核查,在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
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分别为:2022-016、2022-017)。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
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上述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额的 1.27%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
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次激励计划
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
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
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首次及预留授予
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
的限制性股票第 40%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首次及预留授予
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
的限制性股票第 30%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
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首次及预留授予
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
的限制性股票第 30%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
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次激励计
姓 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划公告日股本
(万股) 例(%) 总额的比例(%)
梁玉堂 董事长 21 2.92% 0.04%
陈亚军 副董事长、总裁 21 2.92% 0.04%
凡金田 董事 21 2.92% 0.04%
陈胜 董事、副总裁 17 2.36% 0.03%
王健 副总裁 17 2.36% 0.03%
汪洋 副总裁、总会计师 17 2.36% 0.03%
贾明怡 总工程师 16 2.22% 0.03%
张宁 总裁助理 16 2.22% 0.03%
李泉 总裁助理 16 2.22% 0.03%
李剑 总裁助理 16 2.22% 0.03%
朱馨宁 总裁助理 16 2.22% 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61 人)
首次授予合计(72 人) 640 88.89% 1.27%
预留 80 11.11% 0.16%
合计 720 100.00% 1.43%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
四舍五入所造成;
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
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价值)的 40%确定。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2024 的 3 个会计年度
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
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6%且不
首次及预留授
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值水平;以 2020 年业绩
予的限制性股
为基数,2022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 76%,且
票第一个解除
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值水平;以 2020 年研
限售期
发费用为基数,2022 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 70%。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净利润平均值
首次及预留授 的增长率不低于 9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
予的限制性股 均值水平;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度和 2023 年加权
票第二个解除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的增长率不低于 82%,且不低于对标
限售期 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值水平;以 2020 年研发费用为基
数,2023 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 120%。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2024 年三年净利润平均值的增
首次及预留授 长率不低于 109%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值
予的限制性股 水平;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2024 年三年加权平均净
票第三个解除 资产收益率平均值的增长率不低于 8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限售期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值水平;以 2020 年研发费用为基数,2024
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 186%。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若公司
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
计量方法变更等对净利润、净资产产生影响,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
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照《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年进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进行综合考评打分。绩效评价结果划
分为 4 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
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
考评等级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0.6 0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
限售条件未达成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由公司回购。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
进行审核后,认为:
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
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
就。
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1 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 3.6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6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2 年
格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40 万股。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
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
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首次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
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
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
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经测算,授予的 6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
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
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
计报告为准。
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
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本次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
度不大。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
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本次激励计划
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认为:公司就本次授予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
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
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
报告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相关法
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
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
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六)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