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对公司将要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
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符合我国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
条件。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战略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
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品牌影响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象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潘龙泉先生控制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泉峰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峰中国投资”)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的特
定投资者。公司拟与认购对象之一泉峰中国投资签署《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与泉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经认
真审阅,我们同意公司与认购对象之一泉峰中国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关联交易价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规定,交易定价政策公平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其他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性报告(修订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将《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修订版)的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关事宜,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次
发行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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