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 独立董事关于关注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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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 号)
                     (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
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讨
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
物流在收购前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合计 27.96 亿元,至今仍
在担保期间;2021 年 5 月,你公司控股的西安福迪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 0.8
亿元定期存单为上海邦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上述担保事项未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请补充披露上述担保事项是否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则(2020 年修订)》第 13.6 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提交股票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申
请,并请独立董事、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8.1 条的规定“上
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
  第 9.8.2 条的规定“本规则第 9.8.1 条第(二)项所述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
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
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
  经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福迪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 0.8 亿元定期存
单为上海邦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担保已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解除。
  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涉及的违规担保事项已经解除,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具
体情况如下:
司,资产移交已办理完成;
年 1 月 19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五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将北盟物
流 100%股权转让给新沂驰恒物流有限公司。目前股权转让手续已办理完成,北
盟物流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已全部完成,目前已取得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
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北盟物流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综上所述公司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8.1 条第(二)
款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切实执行法律法规及上市公
司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要落实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机制,促
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注函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黄   辉
杜   杰
党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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