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证券代码:000046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二年一月
上市公司声明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告真实、完整。
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
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谨慎的投资决策。公司将根据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
投资者注意。
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不再纳入合并范
围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目 录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实施情况报告书
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议案》。鉴于对民生证券股份有
本次重组 指
限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且在其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董事席位已低于半
数,不能继续控制其董事会相关决策,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不
再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泛
指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控股
民生证券、标的公司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泛海、控股股东 指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
指 卢志强
制人
上海沣泉峪 指 上海沣泉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规定》 指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
《暂行规定》 指
行规定》
中信建投证券/独立财务顾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问
君合律所/法律顾问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永拓会计师 指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重组出具的《泛海控
《备考审阅报告》 指
股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永阅字[2021]第410017号”
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百万元、人民币
元、万元、百万元、亿元 指
亿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重组概况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述
泛海控股向上海沣泉峪转让民生证券13.49%股权。
泛海控股按约定完成股份交割,泛海控股对民生证券的持股比例由44.52%降至31.03%。
过了《关于选举杨振兴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杨振兴先生由民生证券股东上海沣泉峪
提名。民生证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包括8名股东代表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董事改选
后,泛海控股提名的独立董事为2名,股东代表董事为3名。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议案》。鉴于
对民生证券持股比例下降且在其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董事席位已低于半数,不能继续控制
其董事会相关决策,泛海控股决定不再将民生证券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本次事项完成后,泛海控股按照股权比例享有民生证券的股东权益不受影响,对民生
证券的长期股权投资改为按权益法核算,因泛海控股不再将民生证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将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产生较大影响。
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不涉及资产购买或出售,
不涉及评估及交易对价支付,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二、本次重组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
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
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鉴于泛海控股对民生证券持股比例下降为31.03%且公司在其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董
事席位已低于半数,不能继续控制其董事会相关决策。本次重组事项提示性公告后,上市
公司不再将民生证券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完善上市公司对于民生证券的会
计处理,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三、本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组不涉及资产购买或出售,不涉及评估及交易对价支付,不存在交易对手。因
此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不再将民生证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会产生较大
影响。本次重组标的公司民生证券2020年归母净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0
年)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超过50%,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归母净资产 营业收入
民生证券 5,242,032.44 1,426,560.36 1,424,492.65 363,187.67
上市公司 18,099,083.22 3,498,034.37 1,660,643.24 1,405,681.92
财务指标比例 28.96% 40.78% 85.78% 25.84%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本次事项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重组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因此,
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五、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重组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
(二)本次重组对主营业务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重组不涉及资产购买及出售。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将民生证券纳
入合并报表,本次重组提示性公告后,上市公司对民生证券由控股管理转变为参股管理,
上市公司持有民生证券的权益不受影响。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方向不会发生重大
改变,但对资产、营业收入规模、每股净资产产生较大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前后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变动率 变动率
重组前(模拟) 重组后(备考) 重组前(模拟) 重组后(备考)
(倍) (倍)
总资产
(万元)
营业总收入
(万元)
归属于母公
司的所有者 1,522,241.86 1,633,360.93 0.07 1,704,961.92 1,819,560.38 0.07
权益(万元)
归属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 -178,097.87 -178,097.87 - -502,012.73 -500,774.92 0.00
利润(万元)
每股净资产
(元/股)
基本每股收
益 -0.34 -0.34 - -0.97 -0.96 -0.00
(元/股)
注:重组前(模拟)数据未经审计
为准确反映重组后不再将民生证券纳入合并报表而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重组完成前财务数据模拟将 2020 年末、2021 年 7 月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 2020 年度、2021
年 1-7 月损益表按照泛海控股持有民生证券 31.03%股权予以调整(即按 31.03%的持股比
例合并民生证券报表),剔除报告期内泛海控股转让部分民生证券股权带来的影响。
根据上表所示,上市公司不再将民生证券纳入合并报表,改为按权益法核算,合并范
围内总资产、营业总收入、每股净资产均有所下降;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有所上升,
主要是模拟期初丧失控制权时将持有的民生证券 31.03%股权以公允价值计量带来溢价;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基本保持不变,2020 年的微小变动,主要是民生证券与原合并
范围内公司的内部交易改为权益法核算后按照外部交易处理带来的变动。
第二节 本次重组实施情况
一、本次重组决策履行的相关决策和批准情况
本次重组方案已获得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四
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重组方案已获得上市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本次重组已获得实施前全部必要的批准或核准,不存在尚需履
行的决策或审批程序。
二、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将民生证券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本次重组实施完成。
本次重组不涉及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
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本次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余玉苗先生任期届满,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向上
市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余玉苗先生继续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2021 年 12 月 22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余玉
苗独立董事离任,增补唐建新先生为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动原因,任凯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资金计划总监职务,继
续在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等职务。
除此以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更换,其他相关人员未进行调
整。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
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在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新增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
本次重组为泛海控股决定不再将民生证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不
涉及相关协议。
(二)本次重组涉及的承诺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一、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
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
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
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
关于提供
上市公司 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信息真实
的董事、监 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性、准确性
事、高级管 二、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本次重组相
和完整性
理人员 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
的承诺函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
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
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
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
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
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本人同意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可依赖本承诺函主张权利并采取所有必要行
动。
一、本公司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
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
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
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
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公司保证就本次重组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
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
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
中国泛海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
别和连带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重组日内将暂
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重组日内提交锁定申请
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
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
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本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
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本公司同意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证券重组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可依赖本承诺函主张权利并采
取所有必要行动。
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
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本公司已向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
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
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
上市公司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提供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
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公司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
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
民生证券 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
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
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本次重组
的相关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
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
上市公司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关于不存
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关于加
强与上市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公司重大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 组的情形。
异常交易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单位及本次重组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
监管的暂
行规定》第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十三条规
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的说明
的情况。
民生证券 因此,本单位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单位保证,上述陈述真实、准确,若在重组期间上述任一情形发生变更,
本单位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如因上述陈述不实造成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损
失的,本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
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作为泛海控股的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保持上市公
关于保证 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
中国泛海 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独立性的
承诺函 本公司承诺与上市公司保持人员独立,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全资、
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职务,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
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兼职。
二、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机构;
上市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不存在与本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公司下属企业占用的情形。
四、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五、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行账户;
使用。
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业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
司受到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涉及金融行业和房地产行业。金
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 中国泛海 融业务覆盖信托、证券、保险等多个金融领域。房地产行业方面,上市公
的承诺函
司主要业务为房地产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商业管理及物业服务等。本公
司已于2007年及2015年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以下简称“2007年避免
同业竞争承诺”、 “2015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就上
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本公司将继续履行2007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及2015年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二)本次重组完成后,在2007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及2015年避免同业竞
争承诺的基础上,本公司就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承诺:
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并且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
务或活动。
司主营业务类似但不构成实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的情形,本公司
承诺进行协调,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实质同业竞争,并择机根据上市公司的
要求将该等下属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或独立第三方或者令其停止
类似业务。
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目的,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和本承诺函的内容与该等其他股
东协商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就股权转让事项取得其同意)。
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将促使该新业务机会
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如果上市公司放弃前述
新业务机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可以自行经营有关新业务,但未
来随着经营发展之需要,上市公司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
的前提下,仍可自行决定何时享有下述权利(同时或择一均可):(1)
一次性或多次向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收购前述新业务中的资产及/
或业务;(2)选择以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许可使用等方式具体
经营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经营的与前述新业务相关的资产及/或业
务。
规定以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
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
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关于规范
关联交易 中国泛海 及上市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
的承诺函
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三)相关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承诺各方正常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本次重组已实施完毕,不涉及相关后续事项。
八、中介机构关于本次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份有限公司不再将民生证券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本次重组实施完成,相关程序合
法有效。
上市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增补唐建新先生为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2021 年 10 月 14 日,上市公司副总裁、资金计划总监任凯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
裁、资金计划总监职务,继续在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除此以外,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更换,其他相关人员未进行调整。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新增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后续事项。”
(二)法律顾问意见
君合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认为:
“1、本次重组已获得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入公司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本次重组实施完成。本次重组不涉及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
债权债务处理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
独立董事以及上市公司公司副总裁、资金计划总监任凯先生离职外,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
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更换。
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常履行,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第三节 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履行持续督
导责任与义务。
一、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自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
日起,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和其他方式对本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结合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持续督导期间的会计年
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 15 日内,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
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一)重组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三)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四)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中介机构及有关经办人
一、独立财务顾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5227
主要经办人员:王东梅、曹震宇、吕非易、余乐洋、谭谷
二、法律顾问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华晓军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电话:010-85191300
传真:010-85191350
经办律师:周舫、陈贵阳
三、审计机构
(一)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吕江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国安大厦15层
电话:010-65950511
传真:010-65950511
注册会计师:李进、郭军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志国、朱建弟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电话:021-23280000
传真:021-23280000
注册会计师:董洪军、黄法洲、谢晖、李斌华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在本报告书刊登后至本次重组完成前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00,
下午 3:00-5:00,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C 座 22 层
电话:010-85259698
传真:010-85259797
联系人:李秀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电话:010-85130995
传真:010-65608450
联系人:吕非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