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先审核,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设立,最终以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聚诚智能(拟设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告前,发行对象聚诚智能(拟设立)未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包括本次发行在内的公司控制权变更整体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
由无控股股东变更为聚诚智能(拟设立),实际控制人将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黄达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聚诚智能(拟设立)为公司
关联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该定价方式
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该等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未发现存在侵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沈磊 王利 宋洪海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