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1 月 26 日经中国中冶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中冶”、“公司”) 在环境、社会、公司治理
(Environmental、Social、 Governance,即 ESG)方面的
管理能力,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更好地促进董事会对
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不时修订)(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的最新要求,董事会设立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可持续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属于公司制度体系中的第一层级。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
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组成,兼任总
裁的董事是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
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讨论通过产生。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
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办公室、企业
文化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是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的支持机
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包括环境、社会及治理等)
相关的目标、策略、规划、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策略、规划的实施和进展;
(三)监督公司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健康安全和履行社
会责任等关键议题的承诺和表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关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可持续发展事项的重要信
息,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议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报告(ESG 报告)或
社会责任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规定或建议的涉及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可行使的其他职权(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
市规则》附录二十七《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条文中
建议的职权);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办公室协调下,公司安全质量环保
部、办公室、企业文化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为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安全质量环保
部、办公室、企业文化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年度定期会议次数应按董事会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
需要确定;经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含半数)委员提议,必须
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临时会议提
前 3 日)送达各参会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
的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召开的方式、
会期、议程、议题、会议有关资料及发出通知的时间等。
第十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到
会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
采取电话会议或书面签署决议方式召开,但委员的意见、建
议或表决结果应在会议当天以书面形式扫描或传真至董事
会办公室,并在三日内给董事会办公室寄出原件。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
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
以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
明。
第十七条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委员会会议表
决采用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未到会委员可采取通讯表决方
式。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相关人
员以及外部中介机构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如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应签订保密协议。中介机构费用由
董事会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
议案有特别披露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并在会议
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送达每位委员。每位委员应
在收到会议纪要后三个工作日内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并将签
字后的会议纪要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若委员对会议纪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
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前述规定的时间送达董事会办公室。若
确属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出修改,委员应在
修改后的会议纪要上签名。
会议纪要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新出台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有
关文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
及有关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
报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
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