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浙江佐
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涉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
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
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
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本次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
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
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潘 斌 朱 建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