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2-011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和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的融
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132,400 万元,担保
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将担保额度在符合条件的担保对
象之间进行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35)。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和 2021 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和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1 年度为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
(含控股子公司)拟为部分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增加担保额度人民
币 182,5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将担保额度在符合条
件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和 2021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1 年度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新成立及部分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融资
需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部分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人民币 72,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将担保额度在符合条件的担保对
象之间进行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7)。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胜城江
苏”)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交通银行向领胜城江苏提供了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授信额
度,授信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25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2 日止。公司为上述授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
证期间为,自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
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
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被担保人领胜城江苏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本次使用的担 累计已使用的
被担保人
担保额度 保额度 担保额度
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157,500 10,000 74,878.52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债务人: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为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或将要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实现,
保证人愿意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证。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人与债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
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
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
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
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
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
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第二条 保证责任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
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
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838,124.99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57.97%。
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808,192.99 万元,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943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28,989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