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青: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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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华邦意字(2022)第 89 号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O二二年一月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 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等相关规定,江西
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万年青”)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案)》”)、《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江西
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
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
遗漏之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广济药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
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
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广济药业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公司符合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 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是由原江西水泥厂(现控股
股东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以募
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 1997 年 9 月 23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为“万年青”, 股票
代码为 000789。
   公司现持有的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611007057505811),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007057505811
 法定代表人                          林榕
  注册资本                 人民币 79,737.3678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 股)
     住所                  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成立日期                    1997 年 09 月 05 日
  营业期限           1997 年 09 月 05 日至 2097 年 09 月 04 日
              水泥、熟料、商品混凝土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水泥技术咨询、服务;设备、房产租赁;经营煤炭、石灰
              石、水泥生产所用的工业废渣;经营生产所需的辅助材
  经营范围        料;经营机电设备及其配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
              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
              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为有效存续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
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
形。
   (二)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本次激
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三)公司具备《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经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试行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条件:
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运行规范;
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存续有效的上市公司,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试行办
法》第五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阅《激励计划(草案)》, 其主要内容包含: 释义,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股票期权的调
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及激励对
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附则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 之主要内容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及《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一步建
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 项
的规定。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骨干人员。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44 人,包括: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
的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
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3)激励对象的核实
期不少于 10 天。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
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第(二)项及《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为激励工具,具体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的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计 785.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的权利。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权益占
                      获授股票期权 获授权益占授
    姓名          职务                  公司股本总
                      数量(万份) 予总量比例
                                     额比例
    孙林        副总经理      7.00    0.89%     0.01%
    韩勇        纪委书记      7.00    0.89%     0.01%
            董事会秘书、总
   彭仁宏                  7.00    0.89%     0.01%
              会计师
   熊汉南        副总经理      7.00    0.89%     0.01%
    骨干人员(240 人)        757.00   96.43%    0.94%
         合计(244 人)     785.00   100.00%   0.98%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的 1%。
(含权益授予价值)的 40%确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
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激励
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和《试行办法》第九条
的规定。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
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经报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
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内;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行权期   易日至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33%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行权期   易日至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     33%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行权期    易日至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   34%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
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4)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股票期权,应在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
不低于累计获授量 20%的公司股票,至限制期满后的任期(或任职)期满考核
合格后方可出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
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项及《试行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12.1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12.17 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2.16 元;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分别为每股 12.16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和《试行办法》的规定。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公司与激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
权: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 3 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 年度营业收入的增
         长率不低于 20%;
第一个行权期   (2)2023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 75 分位值水平;
         (3)2023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
         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0%。
         (1)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 年度营业收入的增
         长率不低于 32%;
第二个行权期   (2)2024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 75 分位值水平;
         (3)2024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
         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0%。
         (1)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 年度营业收入的增
         长率不低于 45%;
第三个行权期 (2)2025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位于同行业前三;
         (3)2025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
         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0%。
 注:①以上“营业收入”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以经审计的年度
报告合并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为准。
 ②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均指以不计算股份支付费用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计
算依据。
  ③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结果,选取同行业“建筑材料”门类下的“水泥”分类下的
全部 A 股上市公司。同行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
样本极值,万年青董事会将在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
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行权当期的股
票期权,具体行权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   达标(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标准系数。
  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注销其相对应行权
期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股票期权授予与行权条件,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七) 项的规定,上述授予与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方法、调整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激励计划的生效、授予、行权、变更、终止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八)、(十一) 项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中已明确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已明确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公
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十
三) 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已履行的程序
案)》、《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并将该《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办法》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
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核查公
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发表了明确意见。
  (二) 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后续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
划尚需履行以下程序: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3-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
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权授出权益并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
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
司尚需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
相关程序。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骨干人员。本激励计划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
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
规定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
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
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
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承诺不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一步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
  根据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及合法情况出具
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已对本次激励计
划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及合法情况出具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的情形。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公示、股东大会审议等法定程序;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周珍
                             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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