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
意见
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
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将股东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利益
紧密联系起来,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1月25日为授予日,向186名激励对象授予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泰文、孟焰、宋海清、李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