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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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青岛港国际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拟审议的《关于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照港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重组整合的议案》《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
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及《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签
署综合产品与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司重组整合的议案》中,公司对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照
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进行重组整合系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
于进一步拓展公司的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不存在有失公平的情
形;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定价公允;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
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1—
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所述关联交易事项
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向公司提供
金融服务的关联财务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资质;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该等关联交
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司签署综合产品与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所述关联交
易事项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
订立,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综合
产品与服务框架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同意将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时关联
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接签字页)
             —2—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
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燕     蒋   敏    黎国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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