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 中国铁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2-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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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相关审核规则、自律监管规则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
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债券存续期内
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所称“存续期”
           ,是指公司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
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公司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
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
       )。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
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
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
要进行变更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更正
后的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
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应
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
及时披露。前述实质性影响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披露的相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予以认定。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其按照监管机
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
在其他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形式代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1期会计报
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自律组织要
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
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
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
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1个工作日
(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
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下述时间编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
露上1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
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
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
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上述规定的披露
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
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的时点、内
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履行。
  第十六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
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项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
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
                     )、信用
评级机构;
  (三)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
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
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
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
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
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
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
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
露事项;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
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也应当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
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前述重大事项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者通知
时。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
在2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
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企业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
兑付日前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
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披露原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任职情况、变
更原因、相关决策情况、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基本情
况及其联系方式。对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或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
的,视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
由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的
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
和实施信息披露工作。财务资金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密
切配合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工作
合规开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
应对信息披露事务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发布公司债券信息的工作流程:
  (一)有关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如按照相关规定应
当披露的,由财务资金部负责收集、提交,并与董事会办
公室协商确认,报经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审核后,由董
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网站和/或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
对外披露。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
让的,与公司债券偿付相关的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业务的申
请和办理,公司委托公司债券主承销商或者受托管理人,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
  (二)有关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的重大事项的信息,如按
照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由
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资金部协商确认,报经董事会秘书及有
关领导审核后,在规定的网站、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
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公司
主要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
策机构报告,并敦促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组织重
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应当公开披露但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
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所有知晓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单位、部门和
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未公开信息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
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资金部按规定及时发布披露或澄清公
告。在公开披露前发生泄漏的,发现泄漏的单位、部门和人
员要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工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
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期间,应按照公司《中国
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对各子公司在交
易所发行公司债券工作进行管理。各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需
上报股份公司财务资金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行。
  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
做好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相关信息由公司档案部门保
管,保管期限为20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对于违反本办
法的行为,将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
相应处罚。由于工作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另有监管措施
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有冲突,或者与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办法未尽事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者
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在本办法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应的强制性规范作出修
改时,本办法中依据该等强制性规范所做的规定将自动按修
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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