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立方数科 公告编号:2022-003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以电话、
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
并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应参加董事 7 人,实参
加董事 7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汪逸先生主持。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内审负责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玲为内审负责人,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一)。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汪逸先生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该议案尚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项。具体修订详见
附件二:章程修正对照表,修订后章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2022 年 1 月)。该议案尚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鉴于《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陆续进行了修订,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除《公司章程》
外,公司还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系列制度进行了系统性地梳理与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 年 1 月)。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 1 月)。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
年 1 月)。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2022 年 1 月)。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年 1 月)。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星期五)10: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
案。
表决结果: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刘玲女士简历
刘玲女士,198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
历。2011 年 4 月–2018 年 8 月,任北京长荣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软
件子公司)产品经理,2019 年 7 月-2021 年 2 月,任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合作伙伴支持中心合约管理一职,现任公司审计中心经理。
截至目前,刘玲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的情形。
附件二:章程修正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增加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相关条款自动顺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动。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或者注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院提起诉讼。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下列职权: 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的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情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深圳证券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交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
······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董事三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一名。 三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关联交易等事项;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 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
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 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对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外捐赠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过 500 万元; 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 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最近一期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删除第一百一十一条相关条款自动顺延
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
当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 会议召开二日前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董
式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 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及通讯方式表决
会及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董事会除外。 的临时董事会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 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实、准确、完整。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 国 证 券 报》
、《证券时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
报》、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信息披露的 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媒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
《中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证券监督管
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
日内在《中 国 证 券 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国 证 券 报》或《证券时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
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 国 证 券 报》或《证券 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
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