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下
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价格将根据
市场化原则,程序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
致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杨笛女士的教育背景、任职资格与工作经历、专业能力等方面均符合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
聘任杨笛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李瑶、钟廉、胡文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