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与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有关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与深圳
市广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日常生产经营及发展的需
要,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
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瑶、钟廉、胡文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