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香农芯创
股票代码:3004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军、刘翔
通讯地址:安徽省宣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16号
住所:刘 军: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城东路
刘 翔:上海市徐汇区清真路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2年1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授权或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农芯创”、“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香农芯创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上述信息披露义
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
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释义:
本报告书 指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上市公司、香农芯创 指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持股比例变动合计达到公司总股本
本次权益变动
的 16.93%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刘军、刘翔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信息披露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
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刘军先生、刘翔先生。刘军先生系刘翔先生父
亲,双方为一致行动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刘军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425241953********
住所: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城东路
通讯地址:安徽省宣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 16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刘翔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101041979********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清真路
通讯地址:安徽省宣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 16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导致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下降。
二、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
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增持或减持等
相关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刘军先生、刘翔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8,028,15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0.48%。刘军先生、刘翔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 71,1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93%。本次权益变动后,刘军先
生、刘翔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6,908,1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单位:股
股东名称 变动日期 变动原因 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 变动比例
刘军 2022.1.24 减持股份 协议转让 -31,500,000 -7.50%
刘翔 2022.1.14 减持股份 大宗交易 -160,000 -0.04%
累计变动 16.93%
股东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43,465,253 10.35% 11,965,253 2.85%
刘军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3,465,253 10.35% 11,965,253 2.85%
合计持有股份 84,562,904 20.13% 44,942,904 10.70%
刘翔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84,562,904 20.13% 44,942,904 10.70%
持有股份 128,028,157 30.48% 44,942,904 10.70%
合计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28,028,157 30.48% 56,908,157 13.55%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刘军与深圳市平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平石 Fz3 对冲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签订的关于《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受让方):深圳市平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平石 Fz3 对冲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1)甲方同意按照每股【 20.81 】元,转让总价款【515,671,800】元的
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上市公司【24,780,000】股(“标的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9】%。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前,标的股份因送股、公积金转
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在转让股份比例不变且转让总
价款不变的前提下,甲方过户给乙方时的股份数量及每股单价同时作相应调整。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受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形的影响。
(3)各方确认,就本次股份转让,各自承担本方依法应当缴纳或承担的税
款和费用。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应由乙方按如下方式支付:
(1)自标的股份转让申请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之日起
(2)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公司”)关于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确认书后 18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
方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即【485,671,800】元;
各方同意本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应由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
户。
(1)本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受托人)应负责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转让标的股份的申请,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确认
文件且乙方支付完毕首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的 15 个工作日完成相关个人所得
税的申报,并在获得完税凭证后 3 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出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乙方相应配合并提供相关必须的资
料。
(2)甲方为自然人的,其转让股份应取得配偶(若有)同意转让的书面文
件;甲方可亲自或委托受托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
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委托公证手续。
(3) 标的股份转让的交割完成以甲方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加盖其印章的证明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的《证券过户登记
确认书》为准。
本协议在发生以下情形时提前部分或全部解除:
(1)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
性确认的申请后,如非因甲方、乙方或上市公司任何一方的原因在本协议生效后
协议。
(3)若甲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导致无法完成过户,则构成实质性违
约,需自该等事项确认之日起 30 日内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且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
付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1)日,乙方应向该方按照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的
日仍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
(二)刘翔与深圳市衍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衍盛战略精选三期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的《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受让方):深圳市衍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衍盛战略精选三期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甲方同意按照每股【 20.81 】元,转让总价款【437,010,000】元的
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上市公司【21,000,000】股(“标的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前,标的股份因送股、公积金转
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在转让股份比例不变且转让总
价款不变的前提下,甲方过户给乙方时的股份数量及每股单价同时作相应调整。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受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形的影响。
(3)各方确认,就本次股份转让,各自承担本方依法应当缴纳或承担的税
款和费用。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应由乙方按如下方式支付:
(1)自标的股份转让申请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之日起
(2)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公司”)关于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确认书后 18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
方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即【252,010,000】元;
各方同意本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应由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
户。
(1)本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受托人)应负责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转让标的股份的申请,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确认
文件且乙方支付完毕首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的 15 个工作日完成相关个人所得
税的申报,并在获得完税凭证后 3 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出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乙方相应配合并提供相关必须的资
料。
(2)甲方为自然人的,其转让股份应取得配偶(若有)同意转让的书面文
件;甲方可亲自或委托受托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
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委托公证手续。
(3) 标的股份转让的交割完成以甲方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加盖其印章的证明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的《证券过户登记
确认书》为准。
本协议在发生以下情形时提前部分或全部解除:
(1)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
性确认的申请后,如非因甲方、乙方或上市公司任何一方的原因在本协议生效后
协议。
(3)若甲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导致无法完成过户,则构成实质性违
约,需自该等事项确认之日起 30 日内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且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
付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1)日,乙方应向该方按照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的
日仍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
(三)刘军、刘翔与珠海横琴长乐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长乐汇资
本专享 1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的《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受让方):珠海横琴长乐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长乐汇资本专
享 1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甲方同意按照每股【20.81】元,转让总价款【515,671,800】元的
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上市公司【24,780,000】股(“标的股份”),
占上司公司总股本的【5.9】%,其中:
甲方一转让【18,060,000】股股份,转让价款为【375,828,600】元,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3%;
甲方二转让【6,720,000】股股份,转让价款为【139,843,200】元,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1.6%。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前,标的股份因送股、公积金转
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在转让股份比例不变且转让总
价款不变的前提下,甲方过户给乙方时的股份数量及每股单价同时作相应调整。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受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形的影响。
各方确认,就本次股份转让,各自承担本方依法应当缴纳或承担的税款和费
用。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应由乙方按如下方式支付:
(1)自标的股份转让申请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之日起
甲方二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 10,000,000 元;
(2)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公司”)关于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确认书后 18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或其指
定方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即【355,828,600】元;乙方向甲方二或其指
定方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即【129,843,200】元;
(3)乙方按照上述方式在向甲方中的任意一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时,均应
按相同比例进行支付。
各方同意本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应由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
户。
(1)本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受托人)应负责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转让标的股份的申请,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确认
文件且乙方支付完毕首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的 15 个工作日完成相关个人所得
税的申报,并在获得完税凭证后 3 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出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乙方相应配合并提供相关必须的资
料。
(2)甲方中任意一方为自然人的,其转让股份应取得配偶(若有)同意转
让的书面文件;甲方可亲自或委托受托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
认手续,并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委托公证手续。
(3)标的股份转让的交割完成以甲方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加盖其印章的证明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的《证券过户登记
确认书》为准。
本协议在发生以下情形时提前部分或全部解除:
(1)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
性确认的申请后,如非因甲方、乙方或上市公司任何一方的原因在本协议生效后
协议;
(3)若甲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导致无法完成过户,则构成实质性违
约,需自该等事项确认之日起 30 日内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且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
付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1)日,乙方应向该方按照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的
日仍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刘军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担保的情况,也
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设置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刘翔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中
有 21,0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其余股份不存在质押、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
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设置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变动日期 变动原因 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 变动比例
刘军 - - - - -
刘翔 2021.12.29 减持股份 大宗交易 -400,000 -0.10%
合 计 -2,535,400 -0.6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情况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依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刘 军
签署日期: 2022 年 1 月 2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刘 翔
签署日期: 2022 年 1 月 24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址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
阅,具体查询地址如下:
地址:安徽省宣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 16 号
联系人:曾柏林、沈红叶
电话:0563-4186119
(本页无正文,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
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刘 军
签署日期: 2022 年 1 月 24 日
(本页无正文,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
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刘 翔
签署日期: 2022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安徽省宣城宁国
上市公司名称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经济技术开发区
创业北路 16 号
股票简称 香农芯创 股票代码 300475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刘 军 信息披露义务人
无
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刘 翔 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否 ?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公司第一大股
实际控制人
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大宗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持股数量:43,465,253 股 持股比例:
权益的股份数 10.35%
量及占上市公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司已发行股份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持股数量:84,562,904 股 持股比例:
比例 20.1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变动数量:-31,500,000 股 变动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7.50%
后,信息披露
变动后持股数量 :11,965,253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2.85%
义务人拥有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益的股份数量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变动数量:-39,620,000 股 变动比例:
及变动比例
-9.43%
变动后持股数量 :44,942,904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10.70%
在上市公司中
时间:2021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 月 24 日
拥有权益的股
方式: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
不适用
露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 个月内 注: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
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是 □ 否 ?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 际
控制人减持时 是
否存在侵害上 市 是 □ 否 □
公司和股东权 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
控制人减持时 是
否存在未清偿 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 否 □
解除公司为其 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
是 □ 否 □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的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刘 军
签署日期: 2022 年 1 月 24 日
(本页无正文,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的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刘 翔
签署日期: 2022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