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莱克: 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2-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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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二〇二二年一月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规定,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
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包装行业下游应用广泛,与国民经济生产、消费等各个领域均有联系。国家
政策始终支持包装行业的快速发展,2016 年工信部联合商务部发布《关于加快
我国包装产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行业组织开展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其
中包括:实施包装装备智能化工程,组织开展高端包装装备关键技术及集成技术
攻关,重点开发食品药品自动包装生产线、包装印刷集成制造装备以及现代物流
全自动包装系统等重大智能制造成套装备,着力推动包装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应用示范。在行业政策的支持下,大型龙头企业为实现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
力,对高速易拉罐、盖生产线的需求预计将有所提高,预计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整
体向好。
  金属包装作为包装行业的重要分支,具有阻隔性优异、保质期长、易于实现
自动化生产、印刷精密、款式多样、易回收再利用等优点,广泛应用于食品、饮
料、医药产品、日用产品、仪器仪表、军用物资等领域,也将受益于包装行业的
整体发展。尤其在目前全球普遍推行“限塑”政策的影响下,以及互联网经济发展
和快消行业的结构转化背景下,金属包装更能顺应绿色包装、安全包装、智能包
装一体化发展,将成为未来包装行业高端化、智能化、个性化的重点。
  在“限塑”政策方面,2020 年我国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
见》,分 2020 年、2022 年和 2025 年三个时间段,明确了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分
阶段的任务目标。目前,全球约 120 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了“限塑”政策,以期实
现减少塑料废弃物污染的目标,“限塑”正日益成为国际趋势。智利、澳大利亚、
韩国等国家更是明确规定对违反限塑令的商家进行高额罚款。从国外经验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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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出“限塑”政策对金属包装发展的推动作用。我国碳酸饮料中金属罐渗透率仍
然很低,啤酒产业的罐化率相对欧美国家而言亦存在一定的差距,未来限制塑料
生产和销售有望侧面提高食品饮料行业对金属罐包装物的需求。
   (1)金属包装下游行业的消费需求不断增长
   食品饮料行业,尤其是软饮料行业与啤酒行业,是金属包装行业最大的下游
消费市场。下游市场的持续稳定增长,对金属包装材料及上游包装专用设备制造
业的市场需求有直接的拉动作用。
   ① 软饮料行业
   我国软饮料行业目前已经度过快速成长期,逐步进入稳定增长期,根据国家
统计局统计,2014-2019 年中国软饮料市场规模持续上升,2019 年中国整体软饮
料市场销售收入达到 9,914.00 亿元,五年间年均复合增长率 5.90%。按 2014-2019
年的复合增长率计算,2020 年中国软饮料市场规模将突破万亿,2024 年有望达
到 13,230.00 亿元。
                    数据来源: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
   从消费规模方面来看,根据 Euromonitor 公布的数据及预测,随着国民消费
能力提升和消费习惯升级,2022 年我国软饮料市场规模将提升至 8,916.62 万吨,
整体稳中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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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Euromonitor
  ② 啤酒行业
  啤酒发展历史悠久,是水和茶之后世界上消耗量排名第三的饮料。啤酒在酒
精饮料行业中占据着重要的组成地位,占到整个酒精饮料八成左右的市场份额。
全球啤酒产量自 2013 年达到顶峰后便出现了连续下滑,2017 年回涨迅速,此后
稳定在 1900 亿升以上水平。2019 年,全球啤酒产量较 2018 年略有增长,达到
年中国啤酒累计产量为 3411.1 万千升。根据中国酒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酒业“十
四五”发展指导意见》,啤酒产业到 2025 年,产量将达 3800 万千升,销售收入
将达到 2400 亿元,实现利润 300 亿元。啤酒行业的发展任务之一是“大力引导啤
酒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使啤酒产品向国际化、高端化、多元化、差异化、便捷化、
个性化、小型化发展”。据此测算,我国啤酒行业在“十四五”期间将保持 2.18%
的年均复合增长率。
  (2)食品饮料金属包装使用率存在较大提升空间
  我国金属包装的最大应用行业是食品工业,其次是化工产品,化妆品和药品
也占一定的比例。过去十年,我国饮料行业迅速增长,带动了上游金属包装行业
的快速增长。根据中国包装联合会对行业内规模以上企业进行的不完全统计,
业总体稳中有升,行业总产量达到 1110 亿只,较上一年增长 7.49%。但 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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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属包装行业的市场规模占整体包装行业市场规模的比例约为 13%,相较于
全球 45-50%的水平仍有较大差距。
  以啤酒罐化率指标来看,2019 年中国的啤酒罐化率仅在 21%左右,欧美及东
南亚其它国家的罐化率均在 40%-70%以上,日本的啤酒罐化率高达 90%。预期
未来中国的啤酒罐化率将进一步提升,推动行业增长。随着行业整合进程的推进,
我国啤酒行业集中度日益提高,百威、青岛、雪花、燕京四大啤酒厂商的市场份
额进一步扩大,品牌啤酒厂商在全国范围内整合生产经营,集中化生产趋势明显,
从而对运输配送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较玻璃瓶,金属罐更加安全便于
运输,因此啤酒罐化率也将进一步从中受益而得到提升。
     (3)未来几年金属包装行业仍将保持持续增长
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但随着疫情得到控制,社会经济活动和居民消费逐步恢复,
食品饮料消费也会快速恢复到正常水平,不会对行业造成持续影响。
  受益于下游食品饮料等行业的稳步增长、啤酒罐化率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
罐头食品普及率的提升等因素,未来几年食品饮料金属包装行业仍将迎来稳步增
长。根据中国包装联合会金属容器委员会的预计,到 2022 年,我国食品饮料金
属包装行业将实现 1190 亿只的总产量,其中两片罐将实现 560 亿只的产量。同
时,作为配套产品,预计到 2022 年,我国易拉盖的产量将达到 1100 亿只。根据
智研咨询发布的《2020-2026 年中国铝制包装行业营销渠道现状及投资策略研究
报告》,国内的铝制二片罐市场规模将不断增长,凭借其性价比优势,正在大量
替代三片罐,这也是全球金属饮料包装发展的大趋势,2019-2025 年两片罐饮料
市场规模将不断增长,到 2025 年将达到 270.3 亿元左右。据全球第二大铝业公
司,全球领先的铝压延产品制造商诺贝丽斯公司(Novelis)统计,2020 年在美国,
食品饮料包装行业短缺约 100 亿罐,进口量约为 85 亿罐,仍有 15-20 亿罐的需
求无法得到满足。其预测,未来 5~10 年内,北美市场对铝饮料瓶罐的需求将持
续。
  近年来,全球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迅猛,替代传统燃油车的趋势日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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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彭博新能源财经数据,2018 年全球电动汽车销量超过 200 万辆,预计 2040
年将达 5,600 万辆,新能源汽车在全球乘用车销量中的占比将达到 57%。工信部
稿)指出,到 2025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将明显提高,新能源汽车销
量占比将达 25%左右。近年来,在新能源汽车和电动单车发展的带动下,我国动
力电池市场规模高速增长,2020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离子电池装机量累计
为 62.9GWh。
  动力电池系统壳体(电池壳)作为电池模块的承载体,对电池模块的稳定工作
和安全防护起着关键作用,除保证强度、刚度和碰撞安全性要求以外,还能满足
电气设备外壳 IP67 防护等级设计要求,是新能源汽车的关键零部件之一。目前
国内生产电池壳以单台设备分散生产为主,生产速度较慢,大批量生产所需投入
的设备数量较多,并且不同设备的产成品存在一致性问题,大批量生产中存在劳
动密集、生产成本高等问题。公司将其在高速易拉罐生产线上使用的精密成型和
自动化技术以及相关专利移植到电池壳自动化生产线,使得公司设计生产的电池
壳自动化生产线具有成型、清洗、自动检验、自动包装等功能,使得产品质量的
一致性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使用人工大幅减少、材料耗用更低。
  由于具有多方面的技术优势,在我国制造业升级的背景下,公司的高速自动
化新能源电池壳生产线将对现有的传统单机生产电池壳的工艺形成冲击,为新能
源电池壳产业带来一次制造技术的进步和升级,起到提高产品的质量、发挥降本
增效的积极作用。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对产业链配套的巨大需求,
客观上也为配套产业的技术升级创造了空间。
  易拉盖、易拉罐高速生产设备是集精密机械、精密模具、自动化控制、光电
检测等多领域高端技术于一体的高技术产品,需要多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完
成,具有相当高的技术壁垒。自上世纪 60 年代易拉罐发明以来,其生产设备的
技术在不断进步,其间相当部分欧美厂家因为未能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而被市
场淘汰或被竞争对手兼并,设备生产企业逐步走向集中。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技术扩散,公司所处行
业的技术依然处于快速的变革过程当中。公司下游行业也持续处于快速发展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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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对产品性能、个性化的要求持续提高。若公司无法充分知悉市场发展趋势,
准确把握科技前沿动态,及时响应客户多样化的需求,或对关键前沿技术的研发
无法取得预期成果,将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技术落后、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进而
对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因此,公司需要依靠持续不断的研发投入来保持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优势,
突破现有研发条件的制约,紧跟《“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等科技发展规划
的步伐,加强学术研讨与国内外技术交流,提高技术储备的深度和广度,强化研
发工作的系统性和前瞻性,促进公司技术体系的持续演进与迭代提升。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公司是专业提供高速易拉罐、盖生产设备的制造商,自成立以来,凭借技术
和价格比较优势,国内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产品已经销往泰国、波兰、马来西
亚、韩国、哥斯达黎加等国家,打破了国际高速制罐、制盖设备市场没有中国产
品的竞争格局。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现已成为全球最主要的易拉罐、盖制造设备
生产企业。
  由于宏观经济的快速增长带动了人均消费能力提高,无论饮料包装还是食品
包装都处于需求快速提升阶段,包装物的生产设备市场广阔。随着欧美地区以及
中国等国家相继颁发“限塑令”,塑料包装物的使用成本越来越高,金属包装物由
于具备可以同级循环再生、环境友好等特性,是塑料包装物较好的替代品,未来
需求量将进一步增长。随之而来的是金属包装生产设备新增和改扩建需求的增
加,金属包装生产设备行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随着金属包装生产设备需求的快速增长,公司近年产能利用率较高。截至
目前,公司目前已经取得了相当数量的在手订单,现有产能处于满负荷运转状态,
已经出现供不应求,甚至生产排期需要推迟的情况。且公司主要产能均位于苏州
太湖地区,扩产条件有限,无法及时响应客户订单的需求。为有效满足下游客户
对易拉罐/盖高速生产设备的需要,充分把握金属饮料包材需求快速增长的市场
机遇,公司有必要在苏州以外的地区进行产能扩张,缓解公司面临的产能压力,
对于公司提高市场占有率、巩固市场地位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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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目前的高速自动化装备主要以生产传统的易拉罐品种为主。但随着消费
升级的浪潮,金属包装行业个性化的趋势日趋明显。终端消费者对金属罐装食品
和饮料的消费需求逐步走向多元化,逐渐形成了越来越强的个性化、定制化、高
端化等方面的需要。近年来,国内外知名的饮料、啤酒生产企业陆续推出了以铝
瓶为包装物的高端产品线,以顺应高端饮品的个性化、差异化、年轻化和时尚化
的趋势。
  为此,公司计划在苏州本部实施铝瓶高速自动化生产线制造项目,引进先进
的生产设备,实现由易拉罐生产设备向铝瓶生产设备的拓展。项目的建设有利于
丰富公司产品种类、满足客户多元化的消费需求。同时,项目建设将为公司进一
步拓展金属包装设备产品积累丰富的经验,有助于实现公司打造国际一流金属包
装设备供应商的战略目标。
  发展和推广新能源汽车是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是中国汽车工业可持续发展的
核心问题,更是未来汽车产业发展的必然方向。随着大型车企在我国建设新能源
汽车工厂,其新能源汽车业务的高速增长为我国动力锂电池供应链企业的新一轮
崛起创造了发展条件,公司依托自身技术创新、生产优势以及国家政策扶持,拟
实施电池壳生产项目,进入主流车企供应链体系,加速全球配套,进一步提升行
业市场份额。
  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壳作为锂电池主要结构件之一,与二片式易拉罐产品结构
类似,其生产设备与易拉罐生产设备所使用的金属成型技术基本一致。公司作为
一家已掌握易拉罐高速生产设备研发设计、生产组装等核心技术的企业,新能源
汽车锂电池壳生产设备为现有技术的沿用,将其在高速易拉罐生产线上使用的精
密成型和自动化技术以及相关专利移植到电池壳自动化生产线,使得公司的电池
壳自动化生产线具有成型、清洗、自动检验、自动包装等功能,使得产品质量的
一致性提高、提升生产效率、使用人工大幅减少、材料耗用更低。公司在新能源
电池壳产品制造方面将具有显著的技术优势和成本优势。
  新能源电池壳的生产与公司长期从事的易拉罐高速生产装备制造之间,在技
术层面相互关联度高。公司向新能源汽车电池壳业务延伸,是以主导产品带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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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产品开展的技术创新,是公司科技成果的深化应用,是先进制造技术与传统产
业的深度融合,有助于为新能源汽车制造行业提供高一致性、低成本的产品,能
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有助于为公司进一步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技术扩散,公司所处的
金属精密成型业务领域的技术升级与迭代的速度明显加快。面对日益激烈的价
格、质量和服务等方面竞争,公司只有巩固并不断提升技术优势,才能在全球竞
赛中立于不败之地。
   公司计划在海南新建高端装备制造及研发中心,一方面是为了积极响应海南
的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与开放创新发展的国家战略;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利用海南
在创新创业、国际合作、科技金融、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优势,推动技术交流
与合作,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研发能力与研发水平。
   海南研究中心将作为公司前瞻性技术预研平台,负责智能检测技术设备、数
字化模具设计、人工智能技术等前瞻性技术研究,保证公司新产品、新技术的储
备量,扩大产品技术在行业的领先地位。建成后的研发中心,研发设备及软件、
工作环境均将得到较大的改善和提高,有助于提高研发效率,加快研发成果的产
业化,并利用当地的科技创新政策优势引进更多的国内外科技人才,巩固和扩大
公司在行业中的技术领先优势,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仅依靠自有资金较难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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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需求。因此公司需要通过外部融资来支持项目建设,以增强公司综合实力和发
展后劲,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公司在业务扩张的过程中,需要长期资金支持,股权融资能优化公司资本结
构,增强财务稳健性,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适合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未来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后,项目效益将逐渐释放,公司净利润
将实现稳定增长,并逐渐消除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从而能够为全体
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
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遵照届时确定的定价原则,与本次发行的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的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
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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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选择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和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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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稿)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
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及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
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
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
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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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行)》第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试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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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1)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80%,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的
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
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的禁止情形
  本次发行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
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
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况。
第九十一条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十一条规定。
订版)》的相关规定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86,874.00 万元,在扣除发
行费用后用于苏州铝瓶高速自动化生产线制造项目、常州电池壳生产项目、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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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产线基地建设项目和海南高端装备制造及研发中心项目,不存在将募集资金
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符合“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
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
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
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的规定。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的 30%”的规定。
  (3)公司自 2014 年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未进行过增发或配股融资。公
司在 2016 年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募集资金到账日为 2016 年 9 月 5 日,
距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已超过 18 个月。因此,公司本次发行不受《发行监管
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间隔时
间的限制。
  (4)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
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的规定。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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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
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决
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
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
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
稳定的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已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全体股东对公司本
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了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已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
使股东权利。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满足《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要求。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情况报告
书》,就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情况做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
权,保证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审慎研究,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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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
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
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和采取措施
及相关的主体承诺
    (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的风险
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
由于募集资金项目存在一定建设周期,且从项目建成投产到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
的过程和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未来公司收入规模和
利润水平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
    (二)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公司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
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情
况如下:
    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
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随着募投项目逐步投产
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
回报的摊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
资源,积极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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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
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制定了《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
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
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
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
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并有效丰富公司的产品线,受
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市场需求巨大。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一方面能够进一步巩
固和提升在现有易拉盖、罐生产线领域的市场地位,另一方面也将现有技术优势、
客户优势横向延伸至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制造产业链,实现资源整合,为公司的持
续、健康、快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公司未来将紧跟国家发展战略,以市场需
求为导向,及时把握新的市场机会;注重技术升级和产品创新,不断优化产品性
能,提高材料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充分发挥公司产品在性能、功耗和性价比
等各方面的竞争优势。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内部运营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
程序,设计完善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
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
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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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要求,为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
制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
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未来,公司
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签署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
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违
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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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责任。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
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科莱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旭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
平、合理,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
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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