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信息或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
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及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
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
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
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虽未达
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
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
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
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
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
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
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
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
列且不需要经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证券事务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
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
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
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
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
立即向本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
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
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
书。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并
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第四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
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
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
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章 股东、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
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
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
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
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第八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六十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
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四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
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刻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
和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
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
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六十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
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二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如本制度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