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和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等规范,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指南。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控股公司、公司投资虽未
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和指导各单位加强
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必须依法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
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
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
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
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能力和素养: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业务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原则;
(五)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沟通。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和素养,以保证内部
审计工作质量。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所
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
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
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各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进行审计;
(四)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各单位业务经营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六)协助公司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如下: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
文件、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
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
议;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
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
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
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
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
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
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
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
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
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
(九)在执行审计活动中,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必要权限。
第四章 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
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有效执行,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部门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
则。
(2)每笔业务(购、产、销、验收、储运),不得由一个人(部门)单独
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人(部门)以上人员处理的原则。
(3)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
保证财产安全。
(4)所有业务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二)公司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授权制度进行,如对外投资、工程建设、各
种款项支出、银行贷款及对外担保等是否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等。
(三)所有交易和事项是否均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
于适当的会计科目,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四)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及处理是否均经过适当的授权。
(五)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是否定期核对相符。
(六)对公司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内容进行审计,主要审计:
(一)公司经营业务是否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
是否记录完全,余额是否正确,计价方法是否合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适当,
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合理;
(三)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是否定期盘点核对,往来款项是否真实,
利润是否准确等。
第十四条 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进行常规审计,包括:
(一)对财产物资的完整性和使用是否合理进行审计;
(二)对短、长期投资的收益,固定资产是否闲置,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
金使用的合规性,债权债务的清理,存货的多余、积压、滞销或报废等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采购、市场、基建、人事等经济管理部门及各单位执行国家
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
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对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离任审计,主要是对重要经济岗位或下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
离岗审计,如实评价其在任职期间所取得的经营业绩及存在的问题,将真实的资
产、负债情况反映出来,并使下任负责人能清楚的了解要管理的单位情况。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第十八条 费用控制审计,主要审计:
(一)是否严格执行费用审批制度;
(二)是否严格按公司规定费用标准执行;
(三)费用开支是否遵循合理与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九条 基建审计,主要对公司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基建维修工程)、
技术改造项目等的财务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对其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
效益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内部审计项目,制订年度内部审
计实施工作计划,做好内部审计准备。年度内部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应经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环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项目名称;
(二)内部审计的范围;
(三)内部审计主要方式;
(四)内部审计人员组织;
(五)内部审计时间安排;
(六)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时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审计、报送审
计、网上及时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主要方式: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
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
形成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
证据上签章。
第二十五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及时完成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应征
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部应当进一步
核实、研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的
意见,一并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内部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内部审计评价意见;
(五)内部审计整改措施及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
的后续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部门)的名称:
(二)内部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内部审计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资料;
(四)审计过程进行的实质性测试过程(纸质或电子);
(五)审计过程形成的结论;
(六)其他相关的审计证据资料。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及时进
行整理归档。内部审计文件资料档案的立卷归档的范围及其保管期限,按国家有
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
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同时原《天津
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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