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
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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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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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五十一条规定的相关
人员。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
认。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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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
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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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当当日内以电
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
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
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相
关法律规定向天津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
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
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
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一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
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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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天津证监局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天津证监局。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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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
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时《天津经纬电材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废止。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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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容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2 注3 注4 注5
公 司 简 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
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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