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
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下称“本
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准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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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主动、及时、完整
地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不
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
公平。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
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及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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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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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会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
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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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
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
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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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
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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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可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可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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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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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还应当按照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
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重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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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具体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
会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拟写报告文稿;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由董事
会办公室实施披露;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
先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 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
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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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
况下可以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
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三)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
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四)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或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四)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备案;
(五)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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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董事会秘书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
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
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由该部门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定稿、发
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员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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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产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成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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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为信息报告人。
第五十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本制度第三十条所述重大事项于内容
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报告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
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
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报告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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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可以是部门
负责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
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
训。
第六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
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对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赔偿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
点为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呈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十八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
披露文件的,应先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然后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
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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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其中,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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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第七十九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
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
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理按《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在其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
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原因、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
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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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
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 2 个交易日
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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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
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同时原《天津经纬电材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废止。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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