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公司章程》”)等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
本条所称“对外投资”指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证券、期货、外汇及投资基金等
金融工具的投资;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股权和实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类
投资。公司就同一项目分次进行的,按照十二个月内投资额累计计算。
(一)达到下列权限标准的对外投资事宜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其中购买股票、期货、债券、基金和委托理财
等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造)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达到下列权限标准且未达到公司股东大会权限标准的对外投资事宜由
公司董事会决定: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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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未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标准的对外投资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并报
董事会备案。
第三条 银行借款
单笔金额在 1 亿元以上银行借款由股东大会决定;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至
公司董事会作出借款决议的除外。
第四条 担保
(一)达到下列标准的担保事宜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担保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
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上述第 2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二)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提供两者之间以外的对外担保,如为业务
需要提供对外互保,须经上述第(一)项规定的程序批准。
第五条 购买、出售资产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被收购、
出售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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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10%的(若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
则本项不适用;若被收购、出售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则被收购、
出售资产的利润以与这部分权益相关的净利润计算),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资产买卖行为须达到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发展战略的目标。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资产收购与出售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委托理财
公司原则上不开展委托理财,确实有必要的,须由公司形成详细方案报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委托理财产品的金额及风险,决定是否开展,是否需要报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派出或提名董事、监事
对注册资本在 500 万元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派出或提名董事、
监事事宜,由董事会按该公司章程规定决定;不超过 5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
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其他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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