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受让杭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参股公司杭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瑞丰”,公司持有杭州瑞
丰 22.9704%股权)为进一步充实产业资源和资本实力,拟进行部分股权转让及增
资扩股引入新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杭州瑞丰注册资本由 30,888,944 元变更为
司基于生物技术战略布局需要,拟以 62,976,000 元受让诚通中信农业结构调整投资
基金(有限 合伙)持 有的 4.1%的 杭州瑞丰 股权(对 应杭州 瑞丰认缴 注册资本
生物技术领域的竞争能力,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公允合理价格,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放弃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让优先购
买权及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
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在董事会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毛长青、张坚、林响和桑瑜已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受让杭州瑞丰部分股权暨放弃本次交易涉及的部分股权
优先购买权及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
二、关于为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可有效控制,公司对其提供担
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二)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
定,公司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庞守林
唐 红
陈 超
戴晓凤
高义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