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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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最新
监管要求,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可行。
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说明,相关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
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实际情况,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融达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融
达”)、深圳瑞成环境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瑞成”)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发行对象,公司拟与华夏控股、深圳融达、深圳瑞成签
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交易定价方
式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成、天津华夏通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夏通融”)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 585,765,34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7.79%。若华夏控股、深圳融
达、深圳瑞成按照约定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导致华夏控股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原有比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投资
者可免于发出要约。
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有助于保证
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
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决策程序
依法合规。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并同意将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工、董小英、岳喜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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