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最新
监管要求,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可行。
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融达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融
达”)、深圳瑞成环境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瑞成”)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发行对象,公司拟与华夏控股、深圳融达、深圳瑞成签
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成、天津华夏通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夏通融”)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 585,765,34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7.79%。若华夏控股、深圳融
达、深圳瑞成按照约定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导致华夏控股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原有比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投资
者可免于发出要约。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工、董小英、岳喜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