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安达维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赵子安先生、葛永红先生、赵雷诺先生、王洪涛先生、熊涛先生、杨彬
先生、杜筱晨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前述人员存在《公司法》、《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前述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的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前述人员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条
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已事先充分了解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以及管理经验和业
务专长等情况,其提名程序与审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赵子安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葛永红先生、王洪
涛先生、赵雷诺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杨彬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聘任
熊涛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负责人,聘任杜筱晨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前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止。
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
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公司对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在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经审议,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授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1月21日为授予日,
以19.01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20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周宁 徐阳光 郭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