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2-012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烨智能”)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持有
的 64.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5 月 22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
关文件及公告。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重组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本次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同意对本次交易
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
相关文件及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登记及自查工作,本次自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交易双方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的首次披露日的前 6 个月(即 2020 年 11 月 6 日)至董事会决议日内。(以下
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指天津铧景零壹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天津铧景零贰船舶租
赁有限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大烨智能股票的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文件,在自查期间内,本次
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大烨智能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陈杰控制的南京明昭、董事兼总经理曾治、高级管理人员
任长根在自查期间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交易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发布
于证监会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减持
公告。
交易对方监事韦汉超、交易对方母公司江苏铧景锆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铧景锆孚”)原董事杨广东、铧景锆孚控股股东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湾科技”)监事袁斌配偶的母亲陆亚娟、上市公司子公司江
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烨新能源”)董事长王东向配偶孙海
梅在自查期间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身份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量(股) 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铧景锆孚原 2021-4-8 3,000 3,000 买入
杨广东
董事 2021-4-12 3,000 0 卖出
韦汉超 交易对方监 2021-6-9 2,000 2,000 买入
事 2021-6-11 2,000 0 卖出
海湾科技监 2021-7-22 300 300 买入
陆亚娟 事袁斌配偶
的母亲 2021-10-27 300 0 卖出
大烨新能源
孙海梅 董事长王东
向配偶
杨广东、韦汉超、陆美娟、孙海梅已出具承诺:“本人在买卖大烨智能股票
系基于自身对大烨智能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大烨智能股价走势的市场判断
及自身的财务状况而作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大烨智能股票交易的情形。
自查期间,买卖大烨智能股票,系本人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
易之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大烨智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
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大烨智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大烨智能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行为。”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核查范围内的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大烨智能股票的行
为构成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前述股票买卖行为对本次
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
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大烨智能股票的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大烨智能股票的行为不
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前述股票买卖行为对本次交
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
间均不存在买卖大烨智能股票的情况。
六、自查结论
公司筹划本次交易事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与相关各方安排签署保密协议,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文件,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
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说明。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