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过认真讨论和审核,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关于投资浙江时迈药业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此次对外投资有利于加速公司在抗体药物领域的布局,拓展创新药物技
术的深度交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二、对《关于受让浙江时迈药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此次受让浙江时迈药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关联董事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JIANGNAN CAI 赵骏 汪炜 黄欣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