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了公司拟实施的《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作为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所确定的激励
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
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安排。
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
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
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业绩考核及个人
绩效考核,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精准、全面的综合评价,达
到了激励约束的对等目标。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树林 许金道 袁秀国
本页无正文,为《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王树林 许金道
袁秀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