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车B: 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2-01-2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Jianshe Vehicle System Co., Ltd
             章 程
             [2022年修订本]
                   共计 219 条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6
第三章   股   份………………………………………………7
第一节   股份发行……………………………………………7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8
第三节   股份转让…………………………………………10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11
第一节   股东………………………………………………11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9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2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2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30
第五章   党   委……………………………………………37
第六章   董事会……………………………………………39
第一节   董事………………………………………………39
第二节   董事会……………………………………………44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3
第八章   监事会……………………………………………57
第一节   监事………………………………………………57
                   -2-
第二节    监事会……………………………………………58
第九章    民主管理与劳动管理……………………………61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法律顾问…………6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62
第二节    内部审计与法律顾问……………………………6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68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69
第一节    通知………………………………………………69
第二节    公告………………………………………………71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7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7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73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76
第十四章    附   则…………………………………………77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
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函[1995]130号文批准,以
募集方式设立,于1995年7月19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5000001805583。
  第四条   公司于1995 年 6 月 16 日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
室批准首次向境外公众发行 12000 万股以外币认购的外资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首次发行的外资股 12000 万股于
                 -4-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建车B
      英文名称:Chongqing Jianshe Vehicle System Co., Ltd
      英文简称: JSVS-B
 第六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建设大道1号
      邮政编码:400054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9,375,000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
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
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五十年。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5-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精
神,崇尚自主创新,向用户提供优良产品,为企业可持续发展、
员工逐年富裕、社会不断进步而努力。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摩托
车、电动车、汽车零部件、配件、机械产品研发、加工制造及
其相关的技术服务,工装模具的设计、制造及相关的技术服务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除外);研发、生产、销售摩托车发
动机;机电产品、家电产品、自行车、环保产品的研究、开发
及加工;上述产品的同类商品(特种商品除外)的进口、批发、
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6-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内资股和外资股,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深圳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9,375,000 股,
其中发起人持有89,375,000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7-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8-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9-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10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 11 -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 12 -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3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冻结及其他限制其股权行使的情况
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
                - 14 -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
占用公司资金。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
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
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若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
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
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处分。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 15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16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
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本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八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17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
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
              - 18 -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 19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20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 21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将出席会
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收到的
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
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二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
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
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22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23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 24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 25 -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
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26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
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 27 -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28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会议记录的内容还应当包
括:⑴出席股东大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⑵在记载表
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
表决情况。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会议记录还应该包括:⑴出
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⑵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
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 29 -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30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七)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回购股份;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31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关联股东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关联交易行为时,公司
董事会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交易金额以及交易行为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充分披露交易双方的关联关
系、交易内容以及该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在股东大会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不计
入表决权股份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确实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事先征求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 32 -
决,但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是:
 (一)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董事会就该项议案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作出明确的书面说明;
 (二)在对该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宣布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其代理人)回避,并说明减除其代表
的股份数和会议有效表决总数;
 (三)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仍可参加该次大会其他事项的审
议和表决;
 (四)如该次会议仅有关联关系的内容,在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公告时,董事会单独书面通知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出席会
议,并在会议上说明;
 (五)如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是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则由董事会宣布其不参与该议案的实施。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33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
会、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
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并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
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司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 34 -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35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
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36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五章 党 委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书记 1 名,其他党委委
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 1-2 名
副书记,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符合条件
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监察机构,设纪
委书记 1 名。
  公司内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内控与风险管理等情况应
当向党委报告并抄送公司纪委监察机构。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
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及研究决定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其他会议。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 37 -
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
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
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
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
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公司
纪委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
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
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九十八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
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
包括:
             - 38 -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
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
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
修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
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公司党委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
清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第九十九条 党委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工作规则。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39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党委委员、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 40 -
任,但兼任党委委员、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 41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能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 42 -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
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
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43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占
多数。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设董事长 1 名,可设副董事长 1 名。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含工资总额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 44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决定公司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
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七)拟订公司中长期激励计划、员工持股方案;
 (十八)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
重大事项;
 (十九)决定公司年度审计计划、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
决方案;
            - 45 -
 (二十)决定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一)决定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董事会授权决策方
案;
 (二十二)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五条的规定,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
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
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 46 -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之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之运用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二)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含股权及非股权资产等)之
运用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提供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关联交易之运用资金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 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非关联交易之运用资金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47 -
资产 50%,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
用上述审批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代表董事会与总经理签订任期/年度绩效合约;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 48 -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除不可
抗力因素外应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以电话、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腾
讯QQ或微信方式中的一种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
议召开五日以前以电话、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
腾讯QQ或微信方式中的一种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
事且二分之一以上的外部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 49 -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
案、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一人一票的
决策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表决方式为:书面方式表决或传
真方式表决,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外部董事
不得委托非外部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 50 -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参加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
录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就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含法治工作职责)、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 51 -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
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内部
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3)审核公司
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5)
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6)
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
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高级
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
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 52 -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总会计师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
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 53 -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与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签订任期/
年度绩效合约;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
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负责职工工资、福利、奖惩分配和支出;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
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
的意见。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 54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各专门委
员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党委会
              - 55 -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四)董事会会议前,负责就党委意见和建议方案与党委
委员或者经理层成员担任的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进行沟通;
  (五)协助董事会拟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
度及文件;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七)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
时回复上市公司监管机构所有问询;
  (八)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九)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十)《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公司其
他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股
东大会、董事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议案材料,监督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情况,开展信息披露、证券业务、投资者关系管理,董
              - 56 -
事会事务等工作,指导子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
设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 57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
              - 58 -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 59 -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
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
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 60 -
      第九章 民主管理与劳动管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
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宪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研究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
产、劳动保护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或公
司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意见,或以
其他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审议通过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适合公司具体情况的劳动
用工、工资分配、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社会保障等劳动人事
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
             - 61 -
动合同。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法律顾问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编制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
告、年度财务报告时,除应当提供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
报告外,还应当提供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告。如按
两种会计准则提供的财务报告存在差异,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说
               - 62 -
明。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国际会计师按照国际会计
准则调整的财务报告在中国境内进行披露时,应当由中国注册
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签署。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
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分配年度股利时,所依据的税后
可分配利润,根据下列两个数据按孰低原则确定:
  (一)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
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
  (二)以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已审计的报表为基础,按
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
润数。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 63 -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
体福利。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
  (一)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政
策,并可利用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
                - 64 -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但应优
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内资股和外资股的股利,公司按照同股同权同利的
原则,采取现金股利或和股票股利的形式同时派发。公司派发
股利须提前十天依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公告或书面通知公司
全体股东。
 除非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另有规定,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应当每年分配现金股利一次,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股利分配。
 在具备下列现金股利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现金股利分配条件:
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 65 -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已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累计支出将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的原因、未用于股利分配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
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
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经济环
境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
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经董事会
               - 66 -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第一百七十一条 外资股的股利如以现金派发,应以人民
币计算并以港币支付。支付股利时,有关人民币与港币的折算
率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第一百七十二条    外资股股东的外汇红利可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汇出境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    内资股和外资股股利的所得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67 -
      第二节 内部审计与法律顾问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
问1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
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还可以根据
需要聘请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
告进行审计或审阅。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68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
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
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
决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 4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69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腾讯QQ或微信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腾讯QQ或微信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腾讯QQ或微信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
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
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腾讯QQ和手
机微信方式送出的,以腾讯QQ和手机微信记录的时间为送达日
期。
              - 70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用中文,以下同)。在公司作出公
告的同时,须于同一天在《香 港 商 报》上刊登(用英文,以下
同)。如中、英文公告中有歧义时,以中文公告为准。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
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 71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香港
商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香 港 商 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
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香 港 商 报》上公告。债权
               - 72 -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
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73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香 港 商 报》上公告。债权
                 - 74 -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 75 -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
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76 -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77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六条 B股股东与公司之间,B股股东与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B股股东与A股股
东之间发生与本章程规定内容、以及公司其它事务有关的争
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78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