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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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湖北宜化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查了本次董事会提名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了被提名人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
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和《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
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揭江纯先生、黄志亮先生等 7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吴伟荣女士、李强先生、
赵阳先生、李齐放先生、杨继林先生、郑春美女士、刘信光先生、付鸣先生等 8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
们认为上述 15 名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
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
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不得被提名
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
责的要求。
  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和《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同意提名卞平官先生、张忠华先生、郭锐先生、强炜先生、陈腊春先生、
揭江纯先生、黄志亮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伟荣女士、
李强先生、赵阳先生、李齐放先生、杨继林先生、郑春美女士、刘信光先生、付
鸣先生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
性,我们同意提名吴伟荣女士、李强先生、赵阳先生、李齐放先生、杨继林先生、
郑春美女士、刘信光先生、付鸣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以下无正文,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
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末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卞                                  强
            张恬恬   吴伟荣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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